原告: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
被告:劉中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孝昌縣。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孝昌縣。
被告:瞿曉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孝昌縣。
被告:肖軍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連威,湖北峰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或放棄訴求,調解,上訴,反訴,代為申請并參與鑒定,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湖北華沙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天路南側(中建國際花園一期)D8幢1層103室。
法定代表人:瞿曉珍。
原告湯某某與被告劉中華、劉某某、瞿曉珍、肖軍望、湖北華沙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沙商貿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湯某某、被告肖軍望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連威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中華、劉某某、瞿曉珍、華沙商貿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五被告償還原告的借款本金8萬元及利息;2.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由五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7年5月8日被告由于經商需要,向原告借款8萬元并當場簽訂借款合同和出具了借條,雙方約定在2017年5月15日之前歸還。借款期限屆滿后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沒有歸還。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裁決。
被告肖軍望辯稱,1.為借款提供擔保是事實,但我承擔的是擔保責任。首先應由借款人劉中華承擔還款責任,在劉中華無力償還之時,我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2.劉中華已向原告償還了部分借款,償還的款項應予扣除。
被告劉中華、劉某某、瞿曉珍、華沙商貿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在答辯期內未答辯,在舉證期內未舉證,亦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等相關訴訟權利。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5月8日,原告與被告劉中華、劉某某、瞿曉珍、華沙商貿公司、肖軍望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劉中華向原告借款8萬元,借款期限7天,自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5月15日,利息為天息,每天0.2%(每天付息160元),被告劉某某、瞿曉珍、華沙商貿公司、肖軍望作為擔保人對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擔保期限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屆滿2年內。如逾期不能償還,被告劉中華除應承擔約定利息外還應違約金1萬元,另四被告還應對違約負連帶責任。且合同特別注明:“此借款捌萬元轉入曹欣湖北農商行6210136599779977卡上”。合同簽訂后,原告通過手機銀行轉賬的方式向曹欣賬戶轉款8萬元。被告劉中華、劉某某、瞿曉珍、華沙商貿公司、肖軍望共同向原告出具了《借條》一份,被告劉中華在借款人欄簽名并捺印,劉某某、瞿曉珍、肖望軍分別在連帶責任人欄簽名并捺印,華沙商貿公司加蓋了公章。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還款,以致成訴。
本院認為,本案系借款合同糾紛。原告與五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以及五被告出具的《借條》均是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劉中華拖欠原告借款本金8萬元及利息未還,已構成違約,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劉中華償還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訴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肖軍望、劉某某、瞿曉珍自愿為被告劉中華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故應對被告劉中華的逾期未能清償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被告之間約定的利率為日利率0.2%,同時約定違約金為1萬元,明顯過高,超出了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調整為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的訴訟請求,因原告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肖軍望辯稱被告劉中華已償還了部分借款,無相應證據證實,本院對該抗辯不予采納。據此,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中華償還原告湯某某借款本金8萬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8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7年5月8日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劉某某、瞿曉珍、肖軍望、湖北華沙商貿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湯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被告劉中華、劉某某、瞿曉珍、肖軍望、湖北華沙商貿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陳慧娟
人民陪審員 劉琦
人民陪審員 魯露
書記員: 胡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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