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某某
董正軍(湖北潛江王場法律服務所)
任參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營業(yè)部
聶俊峰(湖北江漢律師事務所)
譚成香(湖北江漢律師事務所)
原告湯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正軍,潛江市王場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營業(yè)部。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中路20號。
代表人:王文強,該營業(yè)部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聶俊峰,湖北江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譚成香,湖北江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湯某某訴被告任參、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營業(yè)部(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徐敏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正軍,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聶俊峰、譚成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任參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過錯方應根據(jù)事故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任參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的結論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任參為其所有的鄂CQ3775號“風神”牌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保險限額為300000元的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任參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湯某某醫(yī)療費用項下的損失為68480.9元(51800.9元+15000元+1680元),超出了交強險醫(yī)療費用10000元的賠償限額,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該限額內賠償10000元。原告湯某某死亡傷殘項下的損失為99571.26元(10625.79元+19387.47元+60758元+8000元+800元),未超出交強險死亡傷殘110000元的賠償限額,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據(jù)實賠償。原告湯某某財產(chǎn)項下的損失為1505元,未超出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2000元的賠償限額,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據(jù)實賠償。原告湯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扣除上述三項后余58480.9元(169557.16元-10000元-99571.26元-1505元),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58480.9元。綜上所述,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湯某某經(jīng)濟損失169557.16元(10000元+99571.26元+1505元+58480.9元)。關于鑒定費1600元的承擔問題,由本院依法決定。原告湯某某的部分訴訟請求過高,對其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二款、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二款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營業(yè)部賠償原告湯某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69557.16元(被告任參墊付的醫(yī)療費人民幣52657.9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營業(yè)部從其應賠償給原告湯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69557.16元中扣除后,直接給付被告任參);
二、駁回原告湯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具有給付內容的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逾期履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6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800元,鑒定費人民幣1600元,共計人民幣2400元,由原告湯某某負擔人民幣4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營業(yè)部負擔人民幣2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nóng)行仙桃市支行復州分理處;戶名: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313501040000019。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過錯方應根據(jù)事故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任參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的結論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任參為其所有的鄂CQ3775號“風神”牌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保險限額為300000元的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任參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湯某某醫(yī)療費用項下的損失為68480.9元(51800.9元+15000元+1680元),超出了交強險醫(yī)療費用10000元的賠償限額,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該限額內賠償10000元。原告湯某某死亡傷殘項下的損失為99571.26元(10625.79元+19387.47元+60758元+8000元+800元),未超出交強險死亡傷殘110000元的賠償限額,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據(jù)實賠償。原告湯某某財產(chǎn)項下的損失為1505元,未超出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2000元的賠償限額,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據(jù)實賠償。原告湯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扣除上述三項后余58480.9元(169557.16元-10000元-99571.26元-1505元),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58480.9元。綜上所述,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湯某某經(jīng)濟損失169557.16元(10000元+99571.26元+1505元+58480.9元)。關于鑒定費1600元的承擔問題,由本院依法決定。原告湯某某的部分訴訟請求過高,對其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二款、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二款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營業(yè)部賠償原告湯某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69557.16元(被告任參墊付的醫(yī)療費人民幣52657.9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營業(yè)部從其應賠償給原告湯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69557.16元中扣除后,直接給付被告任參);
二、駁回原告湯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具有給付內容的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逾期履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6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800元,鑒定費人民幣1600元,共計人民幣2400元,由原告湯某某負擔人民幣4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營業(yè)部負擔人民幣2000元。
審判長:徐敏
書記員:朱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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