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侯檢一部刑訴〔2020〕76號
被告人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1211983********,漢族,文盲,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閩侯縣,住福建省閩侯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閩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又于2019年6月20日被閩侯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閩侯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20時許,被告人池某某酒后駕駛車牌為閩******皮卡車,途經閩侯縣**街道曇石環(huán)島,遇到民警設卡檢查,被擋獲。被告人池某某酒精測試結果為49mg/100mg。經閩侯縣公安局民警調查后,發(fā)現被告人池某某出示的駕駛證(照片是其本人,證號為3501211983********,駕駛證檔案編號為350100953190)是偽造的。后被告人池某某供述該證件是其平常開車時,害怕沒有機動車駕駛證被交警檢查,于2012年左右,在福州**街,找一個專門做假證的陌生男子,花了58元,辦的假的小車駕駛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偽造的駕駛證照片、收繳物品清單、指認照片。
2.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交警大隊的執(zhí)法經過、駕駛證查詢證明、行政處罰書。
3.被告人池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現場筆錄、現場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池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被告人池某某為了躲避交警檢查,長期使用偽造的駕駛證,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被告人池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池某某判處拘役兩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閩侯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董燕菲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于其住處(福建省閩侯縣**鄉(xiāng)**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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