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黎軍,系武漢市洪山區(qū)建設鄉(xiāng)鑫瑞封邊條廠個體經營業(yè)主。
委托代理人朱鵬飛。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委托代理人傅浩,湖北熾升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漢支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新華路385號。
負責人林峰,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江黎軍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漢支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人保江漢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陳中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江黎軍的委托代理人朱鵬飛、傅浩,被告人保江漢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江黎軍系武漢市洪山區(qū)建設鄉(xiāng)鑫瑞封邊條廠個體工商戶登記業(yè)主。2013年1月31日,原告江黎軍為該廠的廠房、機器設備、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辦公用品及生活用品在被告人保江漢支公司投保了財產綜合險。被告人保江漢支公司給原告江黎軍出具了《財產綜合險(2009版)保險單》,保險期間自2013年2月1日零時起至2014年1月31日二十四時止;廠房的保險金額為1700000元,以出險時的賬面原值確定保險價值;機器設備的保險金額為360000元,以出險時的賬面原值確定保險價值;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保險金額為1813070元,以出險時的賬面余額確定保險價值;辦公用品及生活用品的保險金額為121480元,以出險時的賬面余額確定保險價值。另該保單附頁的特別約定中還約定,“一般事故免賠:每次事故免賠0.5萬元或損失金額的20%,兩者以高者為準?!焙贤炗喓?,原告江黎軍依約向被告人保江漢支公司交納了保險費。
2013年8月18日,武漢市青山區(qū)突刮大風并伴大暴雨,導致原告江黎軍投保的上述財產受損。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江黎軍與被告人保江漢支公司共同聘請上海泛華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泛華公估湖北分公司)對上述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標的進行損失理算,三方簽訂《保險公估機構聘請合同》,該合同約定,公估事項為現(xiàn)場查勘、損因鑒定、損失鑒定、估損、理算。2014年1月7日,泛華公估湖北分公司出具《武漢洪山建設鄉(xiāng)鑫瑞封邊條廠2013/08/18暴風受損案公估報告》,該報告認定保險事故的定損金額為109714.07元。同時,該報告依據原告江黎軍與被告人保江漢支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確定原告江黎軍投保的廠房出險時賬面金額為1700000元,投保比例為100%;機器設備出險時賬面金額為380000元,投保比例為94%;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出險時賬面金額為1840000元,投保比例為98%;辦公用品及生活用品出險時賬面金額為130000元,投保比例為93%。報告結論為“1、本次武漢市洪山區(qū)建設鄉(xiāng)鑫瑞封邊條廠向中國人保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投保財產綜合險,保險財產由于2013年08月18日的暴風事故而受損,根據我公司查勘,保單PQBB201342010000000050的保險責任成立。2、經公司、理算,我公司建議保險人的賠付金額為人民幣捌萬伍仟伍佰貳拾壹元零角陸分(CNY85521.06元)。”因原告江黎軍與被告人保江漢支公司就賠付金額未能達成一致,故原告江黎軍起訴至法院。
上述事實,有原告江黎軍及被告人保江漢支公司提交的《財產約定險(2009版)保險單》及保單附頁、保險費發(fā)票、財產險勘查記錄、《保險公估機構聘請合同》、《武漢洪山建設鄉(xiāng)鑫瑞封邊條廠2013/08/18暴風受損案公估報告》以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材料予以證明,均經庭審質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經投保人原告江黎軍提出保險要求,被告人保江漢支公司作出承保承諾后,原告江黎軍與被告人保江漢支公司間的保險合同即成立。該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因雙方對保險賠償數額未能協(xié)商一致引發(fā)糾紛。嗣后,原告江黎軍與被告人保江漢支公司共同聘請第三方泛華公估湖北分公司對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標的進行了損失理算,三方簽訂了《保險公估機構聘請合同》,泛華公估公司湖北分公司也出具了《武漢洪山建設鄉(xiāng)鑫瑞封邊條廠2013/08/18暴風受損案公估報告》。本院認為,原、被告經協(xié)商后共同聘請泛華公估公司湖北分公司就投保財產進行的估損和理算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共同聘請的行為是雙方合意的結果,現(xiàn)原告江黎軍以賠付金額過低,不認可賠付金額為85521.06元((109714.07元×投保比例)×(1-20%)=85521.06元)的公估結論,本院不予支持。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在原告江黎軍尚無證據足以推翻前述公估結論的情況下,本院對泛華公估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武漢洪山建設鄉(xiāng)鑫瑞封邊條廠2013/08/18暴風受損案公估報告》中建議被告人保江漢支公司賠付原告江黎軍85521.06元的公估結論予以采信。庭審中,原告江黎軍堅持要求被告人保江漢支公司賠償損失282672元的訴請,因無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漢支公司向原告江黎軍支付保險金85521.06元;
二、駁回原告江黎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2770元、其他訴訟費40元,共計2810元,由原告江黎軍負擔1841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漢支公司負擔969元(此款原告江黎軍已預付法院,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漢支公司隨同上述款項一并支付原告江黎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陳 中
書記員:胡倩雯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