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
張熙雨(湖北楚天律師事務所)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北有限公司潛江分公司
徐濤(湖北江漢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江某,個體經營戶。
委托代理人張熙雨,湖北楚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北有限公司潛江分公司。住所地:潛江市園林辦事處章華南路。
代表人王勇,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濤,湖北江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江某因與被上訴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北有限公司潛江分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潛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潛江民初字第012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5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熙雨,被上訴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北有限公司潛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潛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潛江民初字第01229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湖北省潛江市人民法院重審。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潛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潛江民初字第01229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湖北省潛江市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王勇
審判員:任婕
審判員:胡煜婷
書記員:曹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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