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一審被告):江蘇永躍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羽山路18號2-3號樓269室。
法定代表人:黃霞雯,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江蘇凱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qū)廣州路188號蘇寧環(huán)球大廈21層2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柏林,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敏,江蘇昌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江蘇永躍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躍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江蘇凱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武漢海事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武海法商字第004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永躍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永躍公司自愿撤回上訴,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江蘇永躍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zhí)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861.5元,減半收取430.75,由江蘇永躍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劉建新 代理審判員 胡正偉 代理審判員 曾 誠
書記員:程建曉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