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
吳瓊(湖北法輝律師事務所)
岳某
王士永(湖北鼎君律師事務所)
湖北省工業(yè)建筑集團有限公司
吳修純
原告:江某,自由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吳瓊,湖北法輝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岳某,武漢博瑞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王士永,湖北鼎君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湖北省工業(yè)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qū)雄楚大街42號。
法定代表人:郭慶春,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吳修純,湖北省工業(yè)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員工,特別授權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江某與被告岳某、被告湖北省工業(yè)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江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江某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江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江某撤訴。
審判長:龐峰
書記員:曾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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