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江棣。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明星,系湖北善遠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一般代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青,系江棣的妻子,系特別授權。被申請人:潘某。被申請人:江才文。
原告江棣訴被申請人潘某、江才文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申請人江棣于2018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查封、凍結被申請人潘某、江才文銀行存款人民幣15萬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請人同等價值的財產,并已提供擔保。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江棣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查封、凍結被申請人潘某、江才文銀行存款人民幣15萬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請人同等價值的財產。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南火云
書記員:熊欣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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