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華靜,河北天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安次區(qū)。
原告江某某與被告王某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江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華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新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上半年,被告因購房向原告借款105萬元,原告分九筆向被告支付1057227元,2017年4月8日通過網銀支付4萬元,2017年4月26日通過原告的母親轉給被告10萬元,2017年4月28日通過原告的母親轉給被告20萬元,2017年4月30日應被告的要求原告支付給壹佰公司157227元,同日應被告要求支付給八駒公司6萬元,2017年5月17日原告轉給被告5萬元,2017年5月18日原告轉給被告5元,2017年5月19日原告轉給被告5萬元,2017年5月20日原告應被告要求支付壹佰公司35萬元,以上九筆合計為1057227元,其中書寫欠據當日被告償還了7227元,2017年5月20日被告為原告書寫借條一份載明“借江某某購房款壹百零伍萬元整(此款自2017年4月8日至2017年5月20日分九筆匯出,總計壹百零伍萬元柒仟貳佰貳拾柒元整,其中柒仟貳佰貳拾柒元余款已還)借款人王某新2017、5、20”。
上述事實有原為被告書寫借條、銀行的交易明細表及庭審材料可證。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事實清楚,債務應當清償,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因雙方在借條中未約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應自原告主張權利之日計算,原告要求自2017年7月19日按年利率6%計算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新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江某某借款105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9日至此款還清日按年利率6%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250元,減半收取計7125元,由被告王某新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家朋
書記員:李桂穎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款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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