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學友
趙俊剛(北京索邦律師事務所)
河北天某建筑裝飾有限公司
石俊成(河北漢級律師事務所)
張雙花(河北漢級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江學友。
委托代理人趙俊剛,北京市索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天某建筑裝飾有限公司,住所地雄縣府后街。
法定代表人張新,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石俊成,河北漢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雙花,河北漢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江學友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雄縣人民法院(2012)雄民初字第08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江學友的委托代理人趙俊剛、被上訴人河北天某建筑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某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俊成、張雙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審庭審中上訴人明確表示系海南軍海建設有限公司霸州分公司向其支付本案所涉工程的勞務費并進行結算,該陳述與其上訴所稱不知被上訴人未實際履行合同的主張相矛盾,故對其該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原審法院在霸州市勝芳建設局調(diào)取勝芳富貴園1號樓、2號樓城建檔案,被上訴人主張其中預拌商品混凝土出廠合格證記載的時間即為主體結構二層封頂?shù)臅r間,因為混凝土的攪拌澆筑封頂是一次完成,當天澆筑頂板即為二層封頂,上訴人對此不予認可,但其作為工程的實際參與人無法說明二層封頂?shù)臅r間,亦無相反證據(jù)推翻被上訴人的主張,故對原審認定的主體結構二層封頂時間本院予以認定。雙方合同約定主體結構二層封頂時返還保證金,據(jù)此,上訴人主張本案所涉保證金的訴訟時效應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時起算,即最晚自2009年10月14日主體結構二層封頂時起兩年內(nèi)主張權利,上訴人在2012年5月29日起訴顯然已超過上述期間,原審據(jù)此駁回其訴求,并無不當。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上訴人江學友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原審庭審中上訴人明確表示系海南軍海建設有限公司霸州分公司向其支付本案所涉工程的勞務費并進行結算,該陳述與其上訴所稱不知被上訴人未實際履行合同的主張相矛盾,故對其該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原審法院在霸州市勝芳建設局調(diào)取勝芳富貴園1號樓、2號樓城建檔案,被上訴人主張其中預拌商品混凝土出廠合格證記載的時間即為主體結構二層封頂?shù)臅r間,因為混凝土的攪拌澆筑封頂是一次完成,當天澆筑頂板即為二層封頂,上訴人對此不予認可,但其作為工程的實際參與人無法說明二層封頂?shù)臅r間,亦無相反證據(jù)推翻被上訴人的主張,故對原審認定的主體結構二層封頂時間本院予以認定。雙方合同約定主體結構二層封頂時返還保證金,據(jù)此,上訴人主張本案所涉保證金的訴訟時效應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時起算,即最晚自2009年10月14日主體結構二層封頂時起兩年內(nèi)主張權利,上訴人在2012年5月29日起訴顯然已超過上述期間,原審據(jù)此駁回其訴求,并無不當。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上訴人江學友負擔。
審判長:霍麗芳
審判員:葛濤
審判員:龐茜
書記員:張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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