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黃某縣人,住址黃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坤進、胡康寧,黃某縣池九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即代為承認、變更訴訟請求,參與調(diào)解,代領標的款,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吳海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黃某縣人,住址黃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憶庭,黃某縣小池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即代為承認訴訟請求,參與調(diào)解,代領標的款,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某支公司。
負責人:朱鴻均,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晉軍,黃某縣黃某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即參加訴訟,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簽收法律文書。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展宏,湖北晉梅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同上。
原告江某某與被告吳海林、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某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保黃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維兵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江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坤進,被告吳海林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憶庭、人民財保黃某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晉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江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吳海林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財產(chǎn)損失、鑒定費等損失計157769.26元;2.由人民財保黃某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吳海林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2月16日18時44分,在京珠線1549公里九江長江一橋8號燈桿處,吳海林駕駛鄂J×××××號正三輪摩托車沿京珠線1549公里處九江長江大橋一橋由南向北行駛至上述路段時,與對向江某某駕駛的二輪助力車發(fā)生碰撞,導致江某某受傷、兩車受損。事后,江某某被送往九江市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七一醫(yī)院治療和檢查。該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吳海林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江某某無責任。另事故車輛鄂J×××××三輪摩托車在人民財保黃某支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為此,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如上之所請。
吳海林辯稱,一、事故發(fā)生的事實無異議;二、事故車輛在
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責任;三、吳海林墊付了34000元,同意在保險責任外再賠償20000元。
人民財保黃某支公司辯稱,一、事故發(fā)生的事實無異議;二、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責任;三、江某某部分訴請過高,請法院依法予以核減;四、鑒定費及訴訟費保險公司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證如下:吳海林對江某某提交的證據(jù)均無異議。人民財保黃某支公司對江某某提交的證據(jù)四黃岡楚劍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雖有異議,因其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反駁和申請重新鑒定,故本院予以采信。人民財保黃某支公司對江某某提交的證據(jù)六交通費發(fā)票有異議,認為交通費過高,由法院酌情認定;本院結合江某某受傷治療時間及路程考慮,酌定交通費為600元。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2月16日18時44分,在京珠線1549公里九江長江一橋8號燈桿處,吳海林駕駛鄂J×××××號正三輪摩托車沿京珠線1549公里九江長江大橋一橋由南向北行駛至上述路段時,與對向江某某駕駛的二輪助力車發(fā)生碰撞,導致江某某受傷、兩車受損。事后,江某某被送往九江市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七一醫(yī)院治療和檢查。傷情診斷:一、腹部閉合性損傷;二、頜面?zhèn)?.右額及眼瞼皮膚軟組織挫裂傷;2.右眼鈍挫傷;3.右側面神經(jīng)外傷性麻痹;4.顏面部異物殘留;5.顏面部軟組織鈍挫傷;6.右眼眶外側壁骨折;7.右側顴弓骨折;8.右側上頜骨骨折;9.右側眶下神經(jīng)外傷性麻痹);三、低鈣血癥;四、高磷血癥;五、繼發(fā)性甲狀旁腺功能亢進。共住院19天,用去醫(yī)藥費用57343.70元,其中吳海林支付34000元、人民財保黃某支公司支付10000元。出院時醫(yī)囑:一、繼續(xù)治療(1.植入鈦板如有不適一年后可考慮取出;2.定期復查甲狀旁腺功能,必要時進一步檢查及治療;3.定期復查電解質(zhì)、繼續(xù)不該;4.定期復查眼科情況,必要時進一步檢查及治療);二、建議休息2個月;三、3個月后復診;四、進行張閉口訓練,注意皮膚干燥及清潔;五、加強營養(yǎng).不適就診。本事故經(jīng)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第一大隊認定吳海林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江某某無責任。另江某某傷情經(jīng)黃岡楚劍法醫(yī)司法鑒定所評定為:1.傷殘程度為X(10)級;2.后期治療費為15000元(或據(jù)實結算);3.誤工期120日、營養(yǎng)期為60日。江某某為此支出鑒定費1900元。
另查明,1.江某某所居住的黃某縣小池鎮(zhèn)中列村于2004年7月2經(jīng)黃某縣人民政府黃某政文[2004]48號文件批準,將“小池鎮(zhèn)中列村民委員會”改設為“中列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屬小池鎮(zhèn)城區(qū)范圍。2.江某某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事故發(fā)生前一直在九江明陽電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3.鄂J×××××正三輪摩托車在人民財保黃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4.庭審中,江某某與吳海林達成協(xié)議,由吳海林賠償江某某保險責任外損失54000元(含已付34000元),余下?lián)p失江某某同意放棄。
本院認為,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第一大隊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事實清楚,責任劃分適當,可以作為江某某與吳海林事故責任劃分的依據(jù)。吳海林作為事故的全部責任人應對其侵權造成的江某某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江某某所居住的小池鎮(zhèn)中列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屬小池鎮(zhèn)城區(qū)范圍,故其傷殘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對于吳海林賠償責任的分擔,因鄂J×××××號正三輪摩托車在人民財保黃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先由人民財保黃某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江某某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由吳海林承擔,因雙方已達成協(xié)議,本院予以許可。
對于江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參照(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依法核算如下:醫(yī)療費57343.70元、后期治療費1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50元(50元/天×19天)、營養(yǎng)費900元、交通費600元、護理費1700.88元(32677元/年÷365天/年×19天)、誤工費14764.80元(44912元/年÷365天/年×120天)、傷殘賠償金58772元(29386元/年×20年×10%)、鑒定費19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根據(jù)吳海林的過錯程度及其給江某某造成的后果酌定),以上合計154931.38元。其中由人民財保黃某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江某某損失88837.68元[醫(yī)療費用10000元+殘疾賠償費用78837.68元(交通費600元+護理費1700.88元+誤工費14764.80元+傷殘賠償金5877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扣除已付10000元,還應賠償78837.68元。對于江某某保險責任外損失66093.70元(154931.38元-交強險支付88837.68元,因雙方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江某某同意吳海林賠償54000元,扣除已付34000元,吳海林還應賠償2000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條,并參照(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某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還賠償原告江某某損失78837.68元;
二、由被告吳海林還賠償原告江某某保險責任外損失20000元;
三、駁回原告江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義務,限義務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56元,減半收取計1728元,由原告江某某負擔50元,被告吳海林負擔167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次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維兵
書記員: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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