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
被告上海紅星美凱龍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黃某分公司,住所地黃某市黃某港區(qū)大橋西北角,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代碼55394027-0。
代表人車建芳,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嬈,湖北東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江某與被告上海紅星美凱龍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黃某分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該撤訴申請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江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元(已減半),由原告江某負擔。
審 判 長 周雷剛 人民陪審員 汪 慧 人民陪審員 李喬喬
書記員:周海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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