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天津鐵廠支公司。住所地:涉縣天津鐵廠神山生活區(qū)天津鐵廠二招東側。
負責人:郭寧,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會金,河北趙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江利平,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江愛軍,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涉縣。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天津鐵廠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江利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涉縣人民法院(2016)冀0426民初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天津鐵廠支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多承擔江利平損失48242元,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江利平傷殘等級過高,且江利平鑒定時沒有與上訴人協(xié)商鑒定機構程序不合法,請求人民法院對江利平傷殘重新進行鑒定;江利平二次手術費過高,應以5000元為宜;鑒定費1400元不應承擔;因江利平不構成傷殘,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給付;江利平一直居住生活在涉縣河南店鎮(zhèn)嶺后村,一審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依據(jù)不足,應按農民標準執(zhí)行。
江利平辯稱,關于鑒定問題,是經合法司法機構委托,鑒定程序合法,保險公司所說不構成傷殘無法律依據(jù),其不是專業(yè)鑒定機構,一審開庭時,保險公司也未提出重新鑒定,僅提出單方委托,我方傷殘鑒定和二次手術費經過專業(yè)鑒定機構鑒定,應予認定。關于傷殘適用標準問題。涉城鎮(zhèn)南關村本身處于城鎮(zhèn)在縣政府中心位置,南關村也在涉縣大城區(qū)規(guī)劃范圍內。
江利平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依法判令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天津鐵廠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28069.83元、二次手術費7000元、傷殘賠償金48242元、鑒定費1400元、殘疾用具費320元、拖車費200元、誤工費11660元、護理費18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0元、營養(yǎng)費1050元、交通費17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復印費12元等共計100237.88元;二、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天津鐵廠支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5月19日14時10分許,原告江利平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涉縣振興路實驗小學公寓門口路段時,與杜曉飛駕駛的冀D×××××轎車相撞,造成原告江利平受傷住院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杜曉飛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江利平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受傷后在涉縣醫(yī)院住院治療1天,2015年5月20日轉入冀中能源峰峰集團有限公司總醫(yī)院住院20天,診斷為:左腓骨下斷骨折;左側內踝裂隙骨折;右頂部頭皮血腫;左足第1趾骨骨折。住院手術治療。2015年9月6日,邯鄲物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邯物司鑒字(2015)法醫(yī)第F750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江利平的傷殘等級為拾級;2、江利平的二次手術費估價需柒仟元(7000元)。原告江利平住涉縣醫(yī)院、冀中能源峰峰集團有限公司總醫(yī)院住院治療費、檢查費共計28069.83元。另查明,杜曉飛駕駛的的冀D×××××轎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天津鐵廠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各一份,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200000元。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對本案交通事故真實性及車輛投保情況均無異議,原審法院予以認定。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江利平請求的賠償數(shù)額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及如何承擔爭議較大。關于原告江利平請求的賠償數(shù)額問題,原告江利平因交通事故花去醫(yī)療費28069.83元、有相關票據(jù)佐證,原審法院予以確認。住院伙食補助費按財政部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每天50元的補助標準計算為1050元(50元×21天),過高部分原審法院不予支持;護理費886.62元(42.22元×21天)過高部分不符合規(guī)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原告雖提交了誤工費的從業(yè)證明,但被告天鐵保險公司對其工資標準提出異議,原告江利平誤工時間應計算至評殘前一天,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參考數(shù)據(jù)》建筑業(yè)日工資103.98元,計算為11021.88元(103.98元×106天);原審法院酌定交通費1500元為宜、關于原告江利平請求的殘疾賠償金標準問題,因原告江利平長期居住在城鎮(zhèn)范圍內,其家庭收入主要來源于原告江利平從事的建筑業(yè),故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應為48242元(2年×24141元/年)、二次手術費7000元、鑒定費1400元、復印費12元、殘疾用具費320元,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屬原告的實際支出,有鑒定意見書及票據(jù)佐證,應予采信;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根據(jù)原告的傷殘等級以及受訴法院的生活標準酌情支持2000元;至于原告江利平請求的營養(yǎng)費1050元,沒有醫(yī)院的診斷證明及醫(yī)囑,原審法院不予支持;拖車費200元,證據(jù)不足,原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責任承擔問題,原告醫(yī)療費28069.8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二次手術費7000元,共36119.83計元(28069元+1050元+7000元),已超過了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天津鐵廠支公司承保的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天津鐵廠支公司在醫(yī)療費用限額內賠償10000元,剩余費用26119.83元(36119.83元-10000元)由原告江利平承擔損失30%,即7835.95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天津鐵廠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損失70%,即18283.88元。原告護理費886.62元(21天×42.22元)、交通費1500元、誤工費11021.88元、殘疾賠償金48242元、鑒定費1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復印費12元、殘疾用具費320元,共計65382.5元,未超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天津鐵廠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判決: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鐵廠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江利平10000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鐵廠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江利平65382.5元;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鐵廠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江利平18283.88元;四、駁回原告江利平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第一、二、三項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05元,原告江利平承擔691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鐵廠支公司負擔1614元。
本院二審期間,江利平提交涉縣人民政府(2010)19號《關于加強大城區(qū)規(guī)劃建設管理的通知》,證明涉城鎮(zhèn)南關村于2010年已納入主城區(qū)規(guī)劃名單。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天津鐵廠支公司認為該文件沒有公章,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綜上所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天津鐵廠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5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天津鐵廠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雙振 審 判 員 王一民 代理審判員 田 莉
書記員:溫雅潔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