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漢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中山大道1541號B棟1-2層1號。
負責人:金劍,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盛捷(特別授權代理),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振宗(特別授權代理),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
被告: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qū),
被告:王先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qū),
原告漢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以下簡稱漢口銀行江岸支行)與被告王某某、吳某、王先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因被告王某某、吳某、王先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以公告方式向其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原告漢口銀行江岸支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秦振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吳某、王先龍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漢口銀行江岸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王某某立即向漢口銀行江岸支行償還借款本金1,711,180.51元,利息131,777.98元,本息合計1,842,958.49元(本息暫計算至2017年2月22日,應計算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2、吳某、王先龍對上述貸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漢口銀行江岸支行對王某某提供抵押的位于武漢市江岸區(qū)解放大道與三陽路交匯處融科天城四期T20、T21、T22棟1單元29層20-2901室房屋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4、本案案件受理費及漢口銀行江岸支行為實現(xiàn)債權所支付的律師費等訴訟費用由王某某、吳某、王先龍承擔。事實和理由:王某某因購房向漢口銀行江岸支行借款1,740,000元,貸款期限360個月。王某某以其購買的位于武漢市江岸區(qū)解放大道與三陽路交匯處融科天城四期T20、T21、T22棟1單元29層20-2901室房屋為上述借款提供房屋抵押擔保。截至2017年2月22日,拖欠貸款本金1,711,180.51元、利息131,777.98元,本息合計1,842,958.49元。吳某、王先龍作為共同還款人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漢口銀行江岸支行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王某某、吳某、王先龍拒不到庭,亦未發(fā)表答辯意見和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zhì)證權利。對原告漢口銀行江岸支行提交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4月4日,漢口銀行江岸支行與王某某、吳某、王先龍簽訂《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一份,合同約定漢口銀行江岸支行向王某某發(fā)放貸款1,740,000元,用于購買武漢市江岸區(qū)解放大道與三陽路交匯處融科天城四期T20、T21、T22棟1單元29層20-2901室房屋。貸款利率以同期基準利率確定。貸款期限為360個月。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法。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償還貸款,貸款人有權按日計收罰息,罰息利率在約定利率基礎上加收50%確定。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或發(fā)生其他違約情形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fā)放尚未發(fā)放的貸款,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償全部或部分貸款,以及所產(chǎn)生的利息、罰息及其他費用。王某某以其名下位于武漢市江岸區(qū)解放大道與三陽路交匯處融科天城四期T20、T21、T22棟1單元29層20-2901室房屋(建筑面積:138.56平方米)為上述借款提供房屋抵押擔保,抵押擔保范圍: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貸款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吳某、王先龍作為共同還款人在合同上簽名。合同簽訂后漢口銀行江岸支行依約發(fā)放了貸款1,740,000元。自貸款發(fā)放之日起暫計至2017年2月22日,王某某、吳某、王先龍差欠銀行貸款本金1,711,180.51元,以及截至2017年2月22日的利息計131,777.98元。漢口銀行江岸支行多次向王某某、吳某、王先龍催要未果,遂成訟。
另查明,漢口銀行江岸支行為本次訴訟支出律師費147,437元。
本院認為,漢口銀行江岸支行與王某某、吳某、王先龍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合法,應受法律保護。王某某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累計逾6期未償還所欠款項,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根據(jù)合同的約定漢口銀行江岸支行有權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王某某應向漢口銀行江岸支行償還剩余全部借款本金、相應利息以及銀行為實現(xiàn)債權支出的律師費。吳某、王先龍作為共同還款人亦應承擔還款責任。王某某以其購買的房屋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故對漢口銀行江岸支行提出對抵押房屋依法進行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吳某、王先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漢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償還借款本金1,711,180.51元;
二、被告王某某、吳某、王先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漢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支付截至2017年2月22日的利息131,777.98元;
三、被告王某某、吳某、王先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漢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支付自2017年2月23日至借款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按合同約定計算,具體數(shù)額以銀行結算系統(tǒng)自動生成數(shù)據(jù)為準);
四、被告王某某、吳某、王先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漢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支付其為本次訴訟支出的律師費147,437元;
五、原告漢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對被告王某某名下位于武漢市江岸區(qū)解放大道與三陽路交匯處融科天城四期T20、T21、T22棟1單元29層20-2901室房屋(建筑面積:138.56平方米)經(jīng)依法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387元、公告費99元、郵寄費240元,合計21,684元由被告王某某、吳某、王先龍負擔。因此款已由原告漢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預交本院,故被告王某某、吳某、王先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將上述款項直接支付給原告漢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馮海
人民陪審員 喬佳琳
人民陪審員 黎顯愛
書記員: 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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