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漢華易美(天津)圖像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開發(fā)區(qū)福源道18號520-78(集中辦公區(qū))。
法定代表人:柴繼軍,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丹,北京中倫(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志霄,北京中倫(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漢為體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關山大道489號三棟五樓。
法定代表人:吳江,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伊苓,湖北正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闌,湖北正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漢華易美(天津)圖像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訴被告武漢漢為體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漢華易美(天津)圖像技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訴申請,請求撤回起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漢華易美(天津)圖像技術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漢華易美(天津)圖像技術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漢華易美(天津)圖像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彭林
書記員: 李思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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