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經濟開發(fā)區(qū)廈門路47號1棟1-6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周育,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玉龍,河北正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新樂市。
被告: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新樂市。
原告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某某、被告閆某某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91544.8元,截至2017年5月15日的滯納金5171.71元、律師費3000元及至實際支付日為止的滯納金,合計199716.51元;2、判令原告就抵押車輛實現(xiàn)抵押權,并就依法拍賣、變賣該車輛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李某某于2016年7月15日簽訂了《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汽車租賃合同》及《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抵押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從原告處以融資租賃的方式購買寶馬汽車一輛,并以此車輛向原告作抵押。被告融資總額為190212元,租期24個月,被告于每月15日支付租金9577.24元。如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應按應付租金1.2‰/天的標準向原告支付滯納金。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向被告交付了車輛,但被告在還款4期后便不再履行還款義務。經原告催收后仍未按約履行,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依約應承擔支付滯納金及合同約定項下的所有違約責任。被告閆某某自愿為被告李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為融資租賃合同的連帶責任保證人,且二被告為夫妻關系,被告閆某某應負連帶償還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望判如所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原、被告所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及《抵押合同》均系格式合同,合同中雖約定合同簽訂地為石家莊高新區(qū)長江大道158號,任何一方有權向合同簽訂地所在法院申請訴訟解決。但經本院調查核實,該合同所約定的簽訂地為其他公司住所地,即非原告住所地,亦非被告住所地。另原告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未提供該合同系在合同所約定的地點簽訂的證據(jù)?,F(xiàn)有證據(jù)均不能證明原、被告的合同實際簽訂地隸屬本院轄區(qū),故本院對此案無管轄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被告李某某、被告閆某某的住所地系河北省××東長壽家園小區(qū),故本案應移送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法院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審判員 朱進軍
書記員: 赫暄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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