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滄州市北京路以南寧夏大道以西華凱大廈17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673237483H。
負責人:李小詩,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博生,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河北省黃驊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愛杰、杜彥彬,河北銘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黃驊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紅旗,黃驊市新驊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與被上訴人盧某某、張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3民初36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博生、被上訴人盧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愛杰、杜彥彬、被上訴人張帥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董紅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審理查明其他案件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所承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上訴人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根據(jù)以上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作為保險人對無證駕駛的情形,僅對第三人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又由于被上訴人張帥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無證駕駛的情形,原審判決上訴人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賠付被上訴人盧某某財產(chǎn)損失2000元,沒有法律依據(jù),屬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張帥無證駕駛,應予免賠,上訴人所主張的該免賠事由屬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依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上訴人應當對該免責情形作出提示。但被上訴人張帥否認收到過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條款,且上訴人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jù)證實其已將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條款交付投保人,因此,不能認定上訴人已對第三者責任險的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到了提示義務,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上訴人仍應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對被上訴人盧某某的車輛損失50318元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主張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不承擔責任的上訴請求,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3、關于被上訴人張帥主張的已向被上訴人盧某某支付車損款25000元的理由,因被上訴人盧某某對該款的性質(zhì)持有異議,且被上訴人張帥對此并未提出上訴,因此,對被上訴人張帥的該項請求本院不予審理,當事人可另行主張。綜上,原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劉曉莉
審判員 付毅
審判員 李霞
書記員: 張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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