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永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縣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臺市。
負責人:劉子華,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鐵志,黑龍江晟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亞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農民,現(xiàn)住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麗,北京市道成(通遼)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太平,北京市道成(通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春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青岡縣。
上訴人永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縣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某、王亞忠、吳春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青岡縣人民法院(2017)黑1223民初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永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縣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鐵志,被上訴人李某某、王亞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麗、太平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吳春偉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永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縣支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2017)黑1223民初93號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死者李健華不屬于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主體的范圍。李健華在事故發(fā)生時系上訴人承保車輛的駕駛人員。機動車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均是對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對車外人員、財物產生侵害時進行賠償。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已經明確區(qū)分第三者責任保險僅對車外人員進行賠償?shù)囊?guī)則。2.上訴人無義務代替被上訴人吳春偉進行賠償。被上訴人吳春偉將事故車輛交由李健華代駕的行為存在過錯,吳春偉與上訴人之間無保險合同關系。上訴人承保的三者險保險標的系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員,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對車外財物、人員侵權所產生的責任。即使被上訴人吳春偉對于李健華的死亡存在過錯,該過錯也非交通事故侵權法律關系,而是人身權、身體權侵權的法律關系。上訴人的三者險僅對交通事故侵權法律關系所產生的責任進行賠償,故被上訴人王亞忠、李某某向被上訴人吳春偉所主張賠償責任與上訴人承保的保險標的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在車外權利人針對作為駕駛員李健華主張權利的情況下(且不存在無證、酒駕等免責情形),上訴人才有義務承擔李健華轉嫁的風險,而非承保車輛上的任何人。因此,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代替被上訴人吳春偉承擔賠償責任,既無合同約定又無法律規(guī)定的依據(jù)。3.李健華無證、酒駕屬于保險合同免責情形。一審法院已經認定李健華在發(fā)生事故時,不具有合法有效的駕駛資格,亦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據(jù)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合同約定,均屬于免賠情形。一審判決的金額與被上訴人王亞忠、李某某主張的責任比例不符。被上訴人王亞忠、李某某主張被上訴人吳春偉對李健華的死亡承擔50%的賠償責任。一審法院未對被上訴人吳春偉的責任比例進行認定。綜上所述,本案駕駛人無證、酒駕已經被交警部門認定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而一審法院仍錯誤適用法律,任意解釋三者險賠償范圍,間接鼓勵了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本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規(guī)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人員、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據(jù)此可知,交強險中的第三者范圍是指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商業(yè)三者險中的第三者應為保險人、被保險人及被保險車輛的本車駕駛人和其他車上人員以外的所有人。本案中,根據(jù)鑒定意見,能夠認定死者李健華在事故發(fā)生時位于駕駛員位置,其身體所受傷害系車內形成。李健華被甩出車外,雖具有第三者的外觀表象,但無證據(jù)證明其被甩出車外后又遭受再次碾壓的事實存在。依照上述規(guī)定,李健華不屬于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范圍,其不屬于肇事車輛相對應的第三者。另外,由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立法本意是保護除車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且駕駛員可以通過車上人員責任險和意外傷害險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因此,作為肇事車輛駕駛人的李健華,其無論在車內還是車外,均不屬于第三者。據(jù)此,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永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縣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被上訴人李某某、王亞忠各項損失343720.17元,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應予糾正。肇事車輛雖投保了車上人員險,但因駕駛人李健華無駕證、飲酒駕駛,且無證據(jù)證明上訴人對免責條款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故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上訴人永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縣支公司不承擔車上人員險的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guī)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依照上述規(guī)定,被上訴人吳春偉在李健華無駕證且飲酒的情況下,仍將翼xxxxx轎車交由李健華駕駛,放任了危險的發(fā)生,主觀上存在過錯,其對李健華的死亡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與此同時,李健華無駕證、飲酒駕駛車輛,其自身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亦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50%的過錯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被扶養(yǎng)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上訴人李某某、王亞忠雖要求賠償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但其作為死者李健華的成年近親屬,對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事實不能舉出充分證據(jù)證明,故應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綜上所述,永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縣支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青岡縣人民法院(2017)黑1223民初9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和第二項;
二、被上訴人吳春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被上訴人李某某、王亞忠152893.84元;
三、駁回被上訴人李某某、王亞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9683元,由被上訴人李某某、王亞忠負擔4841.50元,被上訴人吳春偉負擔4841.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付振鐸 審判員 湯敬偉 審判員 杜雪紅
書記員:陸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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