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深州市深州鎮(zhèn)北安莊村472號,身份證號:xxxx。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515號。
負責人:李彥君,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盧懷玉,河北中衡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毛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艷陽獨任審判,于2016年3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毛某某,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盧懷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法律事實如下:原告所有的冀T×××××號車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方支出施救費2000元,并且該車經(jīng)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車損數(shù)額為21471元并支出拆解費2000元、鑒定費2147元,以上共計27618元。
本院認為:原告系涉案冀T×××××號車轎車的所有人,在被告處為該車投保了車輛損失保險,并交納保險費用,被告系依法成立的保險公司承保該車輛保險,雙方所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原告的車輛在保險期限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壞。施救費是為避免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必要費用,鑒定費、拆解費是為確定車損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施救費、鑒定費的請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27618元的請求,合理合法,應予支持。被告稱對事故第三方賀陽所駕駛車輛及車輛投保的公司保留追償?shù)臋嗬?,對該主張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被告賠償原告后可向事故相對方進行追償。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在機動車車輛損失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毛某某車輛損失21471元、施救費2000元、拆解費2000元、公估費2147元,以上共計2761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艷陽
書記員:賈秉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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