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泰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勛,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蔡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浦東新區(qū)張江鎮(zhèn)中心村安樂宅XXX號。
被告:上海憶某水電安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mào)易試驗區(qū)孫環(huán)路XXX號(臨)159室。
法定代表人:蔡威,總經(jīng)理。
前述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敏芬,上海高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榮某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胡海榮,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唯,上海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毛某某訴被告蔡威(下稱第一被告)、上海憶某水電安裝有限公司(下稱第二被告)、上海榮某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第三被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勛、第一、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敏芬、第三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勞務工程款28萬元及利息(以28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月5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雙倍計至清償之日止)。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2017年期間,分別承接了第二被告承包的湖山香頌灣、新天鴻高爾夫兩個小區(qū)的部分安裝工程。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法定代表人,也是前述項目的承包人和負責人。2018年1月5日,原告與第一被告完成對賬,第一被告尚欠原告35萬元,目前尚余28萬元未支付。第三被告違法分包,應對欠款承擔共同償還責任?,F(xiàn)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第一被告當庭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三被告將案涉工程發(fā)包給第二被告承包,第二被告又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原告施工。第一被告是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其簽署文件系代表第二被告,并非個人行為。
第二被告當庭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jīng)與原告進行了工程款結算并支付完畢。2018年1月5日簽署的借條其實并無真實的借款關系,當時寫借條的真實意思是為了讓原告持借條去第三被告處催款。
第三被告當庭辯稱,將工程承包給了第二被告,雙方的工程款已結清。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2017年期間,原告從第二被告處分包了位于本區(qū)湖山香頌灣、新天鴻高爾夫兩個小區(qū)的部分安裝工程(以下簡稱案涉工程)。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法定代表人。
2017年1月10日,第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總結賬單》,載明案涉工程結算856,100元,扣除已支付的57,000元,尚余799,100元?!犊偨Y賬單》由第一被告簽名,第二被告蓋章。
2018年1月5日,原告與第一被告共同簽署了《借條》,載明借原告35萬元,并約定2018年1月5日支付3萬元,2018年1月25日前支付15萬元,余款在2018年10月30日前付清。如果違約本人愿承擔一切后果并按銀行雙倍利息計息償還。雙方以后發(fā)生任何經(jīng)濟糾紛與第三被告無關。原告自認目前尚余28萬元未支付。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主體信息、原告提交的《總結賬單》、《借條》,被告提交的《安裝承包合同》、《協(xié)議》等證據(jù)及本院制作的庭審筆錄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從第二被告處承接了案涉工程的施工并已完成結算,第二被告應按照約定支付未付工程款。本案中雖存在原告與第一被告簽署的《借條》,但雙方均認可并不存在真實的借款關系,其實質仍為對未付工程款的確認。
第一被告雖辯稱,在《借條》上系作為第二被告法定代表人簽字,代表第二被告,非個人行為。但《借條》明確載明:如果違約本人愿承擔一切后果并按銀行雙倍利息計息償還。故本院認為,從《借條》上的稱謂“本人”來看,可以確認第一被告以個人身份對第二被告對原告所負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約定了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借條》明確載明:雙方以后發(fā)生任何經(jīng)濟糾紛與第三被告無關。且第三被告并非發(fā)包人,故原告向其主張工程款亦不符合實際施工人跨越合同關系主張工程款的對象條件。據(jù)此,本院對原告要求第三被告承擔付款責任的訴請不予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憶某水電安裝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毛某某支付工程款28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為:以11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2倍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以11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2倍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以17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2倍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以17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2倍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被告蔡威對被告上海憶某水電安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第一條中所付之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駁回原告毛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本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上海憶某水電安裝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憲章
書記員:孫匆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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