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
李金星(河北石家莊新華誠和法律服務所)
李某某
李夢思(河北融辰律師事務所)
呂某某
某某財產(chǎn)保險公司河北分公司
楊月影(河北莊銘律師事務所)
張國貴(河北莊銘律師事務所)
原告毛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金星,石家莊市新華誠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夢思,河北融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呂某某,女,系被告李某某之妻。
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裕華西路138號。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楊月影、張國貴,河北莊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毛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某某財產(chǎn)保險公司河北分公司(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梁麗哲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金星、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月影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此事故經(jīng)石家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認定:被告李某某負全部責任,原告毛某某無責任。原告主張醫(yī)療費23883元,二被告對省二院的2998.9元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雖然二被告對市三院的費用20885.48元有異議,認為其中有大量非外傷用藥,但被告對其該主張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對原告該項費用,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對原告提供的省三院的費用330元有異議,因原告所提證據(jù)不能證明其主張,故對原告該項費用,本院不予支持。雖然二被告對原告所提兩位護理人員的護理費11900元有異議,但考慮到原告受傷后家人陪護也在情理之中,故本院酌情支持原告一個人的護理費595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9333元,雖然二被告有異議,但有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歷資料、診斷證明、誤工證明、和受傷前三個月的工資表予以證明,故本院對原告該項請求應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1000元,雖然二被告對交通費票據(jù)有異議,但考慮到原告受傷后家人去醫(yī)院看望,處理交通事故發(fā)生些交通費用也在情理之中。故本院酌情支持原告交通費50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因有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歷資料予以證明,故對原告該項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3140元,雖然二被告有異議,但考慮到原告受傷后,加強些營養(yǎng)也在情理之中,故酌情支持原告營養(yǎng)費2000元。關于被告李某某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15000元,原告予以認可,且有被告提供的原告的妻子王湘平打的收條予以證明,本院應予認定。
綜上,因此事故給原告造成各項損失共計44266元(含被告李某某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15000元)。因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該項負責賠償本案中的護理費5950元、誤工費9333元、交通費500元,共計15783元,未超過賠償限額,該項費用應由保險公司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給予賠付。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的賠償限額為10000元,該項負責賠償本案中的醫(yī)療費2388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營養(yǎng)費2000元,共計28483元。該項費用超過了賠償限額,故保險公司應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0000元,剩余18483元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營養(yǎng)費未超過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限額100000元,故該費用應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從中扣除被告為原告墊付的15000元由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被告李某某。庭審后,原告自愿撤回要求二被告賠償其車輛損失費108580元、拆驗費17264元、公估費6515元、停車拖車費1960元,共計134319元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0000元、誤工費9333元、護理費5950元、交通費500元,共計25783元。
二、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毛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3483元。
三、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支付被告李某某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15000元。
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3728元,減半收取1864元,由原告負擔1493元,被告李某某負擔371元。保全費52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此事故經(jīng)石家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認定:被告李某某負全部責任,原告毛某某無責任。原告主張醫(yī)療費23883元,二被告對省二院的2998.9元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雖然二被告對市三院的費用20885.48元有異議,認為其中有大量非外傷用藥,但被告對其該主張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對原告該項費用,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對原告提供的省三院的費用330元有異議,因原告所提證據(jù)不能證明其主張,故對原告該項費用,本院不予支持。雖然二被告對原告所提兩位護理人員的護理費11900元有異議,但考慮到原告受傷后家人陪護也在情理之中,故本院酌情支持原告一個人的護理費595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9333元,雖然二被告有異議,但有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歷資料、診斷證明、誤工證明、和受傷前三個月的工資表予以證明,故本院對原告該項請求應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1000元,雖然二被告對交通費票據(jù)有異議,但考慮到原告受傷后家人去醫(yī)院看望,處理交通事故發(fā)生些交通費用也在情理之中。故本院酌情支持原告交通費50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因有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歷資料予以證明,故對原告該項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3140元,雖然二被告有異議,但考慮到原告受傷后,加強些營養(yǎng)也在情理之中,故酌情支持原告營養(yǎng)費2000元。關于被告李某某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15000元,原告予以認可,且有被告提供的原告的妻子王湘平打的收條予以證明,本院應予認定。
綜上,因此事故給原告造成各項損失共計44266元(含被告李某某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15000元)。因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該項負責賠償本案中的護理費5950元、誤工費9333元、交通費500元,共計15783元,未超過賠償限額,該項費用應由保險公司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給予賠付。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的賠償限額為10000元,該項負責賠償本案中的醫(yī)療費2388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營養(yǎng)費2000元,共計28483元。該項費用超過了賠償限額,故保險公司應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0000元,剩余18483元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營養(yǎng)費未超過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限額100000元,故該費用應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從中扣除被告為原告墊付的15000元由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被告李某某。庭審后,原告自愿撤回要求二被告賠償其車輛損失費108580元、拆驗費17264元、公估費6515元、停車拖車費1960元,共計134319元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0000元、誤工費9333元、護理費5950元、交通費500元,共計25783元。
二、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毛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3483元。
三、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支付被告李某某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15000元。
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3728元,減半收取1864元,由原告負擔1493元,被告李某某負擔371元。保全費52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長:梁麗哲
書記員:白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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