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臘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臘檢一部刑訴〔2020〕230號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291988********,哈尼族,小學文化,群眾,農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紅河縣**街鄉(xiāng)**村委**村**號,現住云南省西雙版納州勐臘縣**隊。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勐臘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01月20日被勐臘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06月04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勐臘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08月16日,被告人毛某某飲酒后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同日22時40分,當其行駛至蘭磨線K2982+200M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
經西雙版納明信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毛某某靜脈血液中乙醇定性檢測出乙醇成分,定量為143.0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毛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勐臘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許瑩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現住云南省勐臘縣**農場*分場*隊,聯系方式:1878825****。
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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