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職業(yè)不祥,住武漢市江漢區(qū),原告:熊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職業(yè)不詳,住址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張弛(特別授權代理),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律師。共同委托代理人:張馨予(特別授權代理),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武漢億利特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qū)后湖四路67-48號。法定代表人:陳杰,該公司董事長。委托代理人:張萍(一般授權代理),北京中倫(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伍怡(特別授權代理),北京中倫(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毛某某、熊某某訴被告武漢億利特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利特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張愿獨任審理。審理中,因原、被告爭議較大,本案轉為適用普通程序,組成由審判員張愿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吳梅、胡月參加的合議庭進行審理。經(jīng)審批,本案審限依法延長3個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2017年8月4日、2017年12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毛某某、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弛、張馨予,被告億利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萍、伍怡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毛某某、熊某某訴稱,2015年12月16日,我與被告訂立《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150264932),合同約定由我購買被告開發(fā)的位于江岸區(qū)興業(yè)路B7地塊項目中2號樓1單元25層4號房,總價款為人民幣1,009,532元。合同第九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2017年4月28日前,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品房交付給買受人使用:1.完成規(guī)劃、單體工程質量、消防、人防、燃氣等專項驗收;2、…。合同附件四交房的裝飾、設備標準第2項內墻約定為:墻面為膩子刮平。至今,我購買的房屋所在項目未辦理燃氣專項驗收,房屋內墻也未進行膩子刮平。被告在未達到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未辦理商品房竣工驗收備案手續(xù),未辦理燃氣專項驗收手續(xù)的情況下,強行通知我收房。我發(fā)現(xiàn)上述問題后,拒絕接收房屋,因此次產(chǎn)生的逾期交房違約責任應由被告承擔。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xiàn)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按照《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二條約定,出示合同第九條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2、被告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9,994.37元(暫計算至2017年5月31日,2017年5月31日以后的違約金以已經(jīng)支付購房款為基礎,按日萬分之三的標準計算至實際交房之日止);3、被告按合同約定裝飾標準完成內墻膩子刮平;4、將整改合格、各項交房驗收手續(xù)合格后的房屋交付于原告;5、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審理中,原告毛某某、熊某某進一步明確:一、其已經(jīng)對房屋進行裝修,無需被告再次進行內墻膩子刮平;二、至合同約定的交房之日,被告擬交付的案涉房屋有兩個方面沒有達到交房條件,一是未取得《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二是未進行燃氣竣工驗收備案。故原告毛某某、熊某某變更訴訟請求為:1、被告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9,994.37元(暫計算至2017年5月31日,2017年5月31日以后的違約金以已經(jīng)支付購房款為基礎,按日萬分之三的標準計算至實際交房之日止);2、被告支付內墻膩子刮平費用2,000元;3、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被告億利特公司辯稱,1、我方已經(jīng)嚴格按照《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九條約定向原告交付了商品房;2、依據(jù)《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二條規(guī)定,我方已經(jīng)通知原告收房,原告拒絕收房沒有依據(jù),我方已經(jīng)完成交房;3、依據(jù)《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的約定,我方同意按照合同約定標準對原告房屋的內墻墻面進行膩子刮平,考慮到原告現(xiàn)已對房屋進行裝修,我方同意按照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根據(jù)展開的內墻面積據(jù)實結算對原告進行賠償;4、我方認為原告主張的逾期交房違約金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5、違約金是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原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因所謂的我方延期交房而造成其經(jīng)濟損失的證據(jù),且其主張按照日萬分之三的標準計算違約金明顯過高,如果法院認定我方違約,我方請求降低違約金計算標準。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2月16日,毛某某、熊某某與億利特公司簽訂《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合同編號:岸150264932),雙方約定:毛某某、熊某某購買億利特公司投資建設的位于本市江岸區(qū)興業(yè)路B7地塊項目中的第2號樓1單元25層4號(建筑面積107.47平方米)商品房一套;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9,393.62元,總金額為1,009,532元;出賣人應當在2017年4月28日前,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1、完成規(guī)劃、單體工程質量、消防、人防、燃氣等專項驗收;2、公共配套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及園林綠化工程按設計要求建成,并滿足使用功能要求;3、供電、給水、排水等設施按設計要求建成,并經(jīng)有關行業(yè)單位認可達到正常使用條件;4、完成商品房項目竣工交付使用相關手續(xù)×;5、供電:交房時通電;6、給水:交房時通水;7、×;8、×;9、×;10、×。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逾期不超過60日,自本合同第九條規(guī)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3的違約金,合同繼續(xù)履行。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見附件四)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列第2項方式處理:1、……。2、出賣人按合同約定的標準進行整改。3、×。同時,《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四中約定“內墻:分戶墻、廚房、衛(wèi)生間隔墻、剪力墻完成,其他內墻不做,墻面為膩子刮平?!焙贤炗喓螅衬?、熊某某付清房款,因案涉房屋實測面積為106.19平方米,毛某某、熊某某實際支付房款997,508.17元。至2017年4月28日,涉案房屋內墻未進行膩子刮平。另查明,億利特公司分別于2017年2月28日取得《湖北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guī)劃條件核實證明》;于2017年4月1日通過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于2017年4月20日取得《武漢市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驗收意見書》;于2017年5月8日取得《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于2017年2月23日取得《武漢市公安消防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涉案項目消防復驗合格;于2017年3月3日取得《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備案表》,涉案項目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符合規(guī)定要求;于2017年2月24日取得《武漢市建設項目配套綠地實施情況監(jiān)督檢查報告》,涉案項目配套綠地實施情況符合審核要求;于2017年3月2日取得《武漢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環(huán)境保護檢查意見書》,涉案項目滿足環(huán)保審批要求;于2017年4月27日通過燃氣專項驗收;于2017年5月11日通過燃氣工程竣工驗收;于2017年2月15日前通過供水設施質量驗收。涉案項目于2017年1月10日由國網(wǎng)武漢供電公司正式送電。2016年12月7日涉案項目使用的電梯驗收合格。上述事實,有《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不動產(chǎn)統(tǒng)一網(wǎng)絡發(fā)票》、《入伙會簽單》、照片、《業(yè)主訴求說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湖北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guī)劃條件核實證明》、《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單體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備案表》、《武漢市公安消防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武漢市建設項目配套綠地實施情況監(jiān)督檢查報告》、《武漢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環(huán)境保護檢查意見書》、《單位(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表》、《證明函》、《新建住宅供電配套工程送點工作單》、《武漢市自來水公司用戶二次供水設施(工程)質量驗收表》、《武漢市自來水有限公司表格》、《武漢市自來水公司應收詳單》、詢問筆錄等證據(jù)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在案佐證,并經(jīng)庭審核查屬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認為:毛某某、熊某某與億利特公司簽訂的《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現(xiàn)毛某某、熊某某認為涉案房屋在合同約定交房之日未取得《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未通過燃氣工程竣工驗收,且未進行內墻膩子刮平,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億利特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關于《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毛某某、熊某某與億利特公司簽訂的《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于交房條件的約定中并未對此進行要求,雖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guī)劃、公安消防、環(huán)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钡撘?guī)定并不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毛某某、熊某某與億利特公司簽訂的《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將《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列入交房條件中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故億利特公司于交房之日沒有取得《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并不構成違約。關于燃氣工程的驗收,《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九條中明確約定“出賣人應當在2017年4月28日前,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1、完成規(guī)劃、單體工程質量、消防、人防、燃氣等專項驗收;”億利特公司向法庭提交武漢市天然氣公司出具的《單位(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表》及《證明函》證明其在交房之日已完成燃氣專項驗收,本院的工作人員在向武漢市燃氣熱力管理辦公室工程管理科的工作人員就相關問題進行詢問時,武漢市燃氣熱力管理辦公室工程管理科的工作人員表示武漢市燃氣熱力管理辦公室僅負責對燃氣管道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專項驗收是由天然氣公司解釋和進行。且毛某某、熊某某與億利特公司簽訂的《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就交房條件的約定亦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故億利特公司在交房之日已對燃氣工程進了專項驗收,沒有進行竣工驗收并未違反《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關于未進行內墻膩子刮平的問題,毛某某、熊某某與億利特公司簽訂的《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明確約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見附件四)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列第2項方式處理:1、……。2、出賣人按合同約定的標準進行整改。3、×。”,毛某某、熊某某因億利特公司未對涉案房屋內墻進行膩子刮平而拒絕收房不符合合同約定,其應要求億利特公司進行整改。考慮到毛某某、熊某某已對涉案房屋進行裝修,再責令億利特公司進行整改已無必要,由億利特公司對毛某某、熊某某進行貨幣補償為宜,但毛某某、熊某某要求億利特公司支付2,000元的費用卻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億利特公司同意按照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根據(jù)展開的內墻面積據(jù)實結算對毛某某、熊某某進行賠償,本院予以照準。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武漢億利特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毛某某、熊某某支付賠償費(按照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根據(jù)展開的內墻面積據(jù)實計算);二、駁回原告毛某某、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郵寄費40元,合計90元由被告武漢億利特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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