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固民初字第893號
原告畢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溫曉坤,北京市京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杰,北京市京興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史建國,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樊丙輝,河北敬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畢某某與被告史建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亞良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樊丙輝均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畢某某訴稱,2011年1月23日,原告之父畢士成代理原告與被告史建國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約定原告購買被告位于固安縣怡和家園4號樓4單元1303室房屋一套,總價為426,660元,房款于2011年1月28日前全部付清。
2011年1月26日,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如被告收到房屋全款后不按協(xié)議將房屋出售給原告,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賠償房款的雙倍作為違約金。
原告如約將房屋全款交付被告,并向中介機構交納中介費4,200元,但被告一直未與原告到開發(fā)商處辦理合同更名手續(xù)。
2012年7月20日原告得知,原告購買的房屋產權人根本不是被告本人,而是另有他人。
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還房款或者另行出售房屋給我,但被告一直拒絕履行。
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責令被告返還購房款并支付違約金426,660元、賠償原告支付的中介費4,2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史建國辯稱,涉案房屋系家庭共有,被告自行處分侵犯了共有人的權利,應屬無效;同意與原告解除房屋買賣協(xié)議書及補充協(xié)議,愿意返還原告購房款426,660元;雙方在協(xié)議中未約定被告的交房時間,原告卻于2013年4月17日提出解除合同,違約方是原告,被告不應支付違約金;中介費4,200元并不是被告收取的,因此不應由被告賠償;訴訟費用系原告自行擴大的損失,不應由被告負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六十二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畢某某與被告史建國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書及補充協(xié)議。
二、被告史建國返還原告畢某某購房款426,660元。
三、被告史建國給付原告畢某某違約金127,998元。
四、駁回原告畢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二、三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400元減半收取6,2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當履行。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六十二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畢某某與被告史建國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書及補充協(xié)議。
二、被告史建國返還原告畢某某購房款426,660元。
三、被告史建國給付原告畢某某違約金127,998元。
四、駁回原告畢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二、三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400元減半收取6,200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王亞良
書記員:齊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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