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玉娟
徐甲(黑龍江界石律師事務所)
劉某平
詹秋南(黑龍江暢順達律師事務所)
申請再審人(原審被告)畢玉娟,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委托代理人徐甲,黑龍江界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劉某平,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委托代理人詹秋南,黑龍江暢順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畢玉娟與被申請人劉某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4)里發(fā)商字第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本院認為,畢玉娟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一項 ?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二百零六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本院認為,畢玉娟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一項 ?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二百零六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審判長:劉健
審判員:王冬偉
審判員:徐少艷
書記員: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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