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委托訴訟代理人:畢國峰,黑龍江峰衡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委托訴訟代理人:畢國峰,黑龍江峰衡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杜爾伯特潤生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杜蒙縣泰康鎮(zhèn)。法定代表人:劉長軍,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岳曉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職員。委托訴訟代理人:白剛,黑龍江玉朗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被告:孔靈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原審被告:王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原審被告:李景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原審被告:溫振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原審被告:李景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原審被告:佟宇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畢某某、趙某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2017)黑0624民初475號判決書,改判上訴人對31萬元貸款不承擔連帶償還責任;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畢某某和趙某系夫妻關系。該31萬元貸款是案外人張永俊以原審被告孔靈冬、王瑞、李景和、溫振艷、李景軍、佟宇宏等六人名義在被上訴人公司貸的款,張永俊是真正的貸款人且所貸款項全部被張永俊個人所用。由于張永俊在杜蒙縣石人溝糧庫有70余萬元糧款尚未支?。◤堄揽〕钟?0余萬元債權(quán)憑證),經(jīng)上訴人畢某某與張永俊協(xié)商,張永俊已將該70余萬元債權(quán)憑證轉(zhuǎn)交給被上訴人,但被上訴人卻遲遲未將該70余萬元糧款取出,致使張永俊已將大部分糧款支取故被上訴人未及時支取糧款的行為,視為其放棄該筆債權(quán),上訴人應在被上訴人放棄權(quán)利的范圍內(nèi)免除保證責任,所以上訴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潤生銀行答辯稱,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屬于無理請求,不應支持,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上訴人上訴理由中稱貸款并非貸款人實際使用,而是案外人張永俊實際使用,而在一審、二審庭審前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此觀點,一審人民法院依照貸款合同及擔保合同判令上訴人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依法予以維持,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李景和、李景軍答辯稱,是張永俊找我們貸款,說畢某某要用錢,錢也不是我們花的。潤生銀行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八被告償還貸款本金47萬元及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2月21日,被告孔靈冬與王瑞夫妻、被告李景和與溫振艷夫妻、被告李景軍和佟宇宏夫妻于2015年12月21日分別向原告貸款16萬元、16萬元、15萬元,合計47萬元,以上貸款由六人互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貸款期限為一年,利率為月息0.8125%,由被告畢某某、趙某夫妻為三筆貸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貸款發(fā)放至被告孔靈冬、李景軍、李景和名下銀行存款賬戶中。被告孔靈冬、王瑞名下貸款16萬元已經(jīng)償還完畢。一審法院認為,雖然李景和、李景軍人主張并未收到貸款,也沒有實際使用該款,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貸款發(fā)放記錄來看,被告李景和、李景軍名下存折于2015年12月22日存入16萬元、15萬元,足以證明二人收到貸款。收到貸款后,是否使用、由誰使用系其自身處分權(quán)益,不能對抗原告?zhèn)鶛?quán)人主張債權(quán)。被告李景和、溫振艷夫妻應當償還借款16萬元及利息,被告李景軍、佟宇宏夫妻應當償還借款15萬元及利息。在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中,已經(jīng)注明了孔靈冬、王瑞、畢某某、趙某連帶保證人的身份,且該擔保未超過法定期限。四被告應當承擔連帶給付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李景和、溫振艷給付原告杜爾伯特潤生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貸款本金16萬元及利息(以實際償還之日產(chǎn)生數(shù)額為準),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二、被告李景軍、佟宇宏給付原告杜爾伯特潤生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貸款本金15萬元及利息(以實際償還之日產(chǎn)生數(shù)額為準),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三、被告畢某某、趙某、孔靈冬、王瑞對上述貸款償還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四、被告李景和、溫振艷與被告李景軍、佟宇宏對對方貸款的償還互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案件受理費8350由原告杜爾伯特潤生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負擔5950元,由被告孔靈冬、王瑞、李景和、溫振艷、李景軍、佟宇宏、畢某某、趙某負擔2400元。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訴人畢某某、趙某因與被上訴人杜爾伯特潤生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潤生銀行)、原審被告孔靈冬、王瑞、李景和、溫振艷、李景軍、佟宇宏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7)黑0624民初4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畢某某、趙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畢國峰、被上訴人潤生銀行委托訴訟代理人岳曉艷、白剛、原審被告李景和、李景軍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孔靈冬、王瑞、溫振艷、佟宇宏經(jīng)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畢某某、趙某主張在二人的協(xié)調(diào)下,案涉款項的實際使用人張永俊將70萬元債權(quán)憑證交付潤生銀行法定代表人劉長軍,由于潤生銀行怠于實現(xiàn)該債權(quán),畢某某與趙某對此不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畢某某、趙某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該主張,潤生銀行對此亦不予認可,故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畢某某、趙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950元,由上訴人畢某某、趙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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