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甘檢公訴刑訴〔2020〕140號
被告人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2111982********,漢族,初中,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qū)**園**號**,住址同上。2018年2月1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決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傷害罪,經大連市甘井子區(qū)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1月27日被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畢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2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0時許,在大連市甘井子區(qū)某某KTV207號包房內,被告人畢某某與王某甲因瑣事發(fā)生口角,畢某某用拳將王某甲頭面部打傷。經鑒定:王某甲頭面部損傷系鈍性外力作用形成,損傷致左眼眶下壁骨折,其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2019年11月12日15時10分,公安機關在大連市甘井子區(qū)某家園小區(qū)西門附近將被告人畢某某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案件來源、到案經過、前科查詢證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證人崔某某、劉某某、王某乙、王某某、張某某、于某某的證言;被害人王某甲的陳述;被告人畢某某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畢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畢某某系累犯,自愿認罪認罰,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單文紅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畢某某現(xiàn)羈押于大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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