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畢某某,女,住遼源市西安區(qū)。
委托代理人:畢超,吉林畢超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萬廷,男,住遼源市。
被告:方某某,男,住遼源市西安區(qū)。
被告:位東生,男,住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源市分公司
住址:遼源市。
法定代表人:付研,系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付俊男。該分公司職員。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源中心支公司,地址遼源市龍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全勇,系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曲陽。該支公司職員。
原告畢某某訴被告方某某、位東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源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保險公司)、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畢超、劉萬廷,被告方某某、位東生、人民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俊男、陽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曲陽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畢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人民保險公司、陽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52664.37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9800.00元、護理費12159.84元、二次手術費19000.00元,二次手術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3000.00元、二次手術護理費3722.40元、殘疾賠償金116089.10元、精神撫慰金12500.00元、交通費1172.5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方某某、位東生賠償;2、鑒定費3864.00元、律師代理費8000.00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方某某、位東生負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11月26日9時30分許,被告方某某駕駛小型轎車在西安區(qū)我的家園30路終點站路口將原告撞傷入院,被診斷為:左內踝骨折、左外踝骨折、左下脛腓聯合分離損傷、左脛距關節(jié)半腔位損傷、右肱骨上端骨折、粘連性關節(jié)囊炎、踝關節(jié)功能障礙、頭部外傷。原告住院治療98天,二級護理98天。此間,被告人民保險公司支付了10000.00元醫(yī)療費,被告方某某支付了15000.00元醫(yī)療費。此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被告方某某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肇事車輛在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陽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現原告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方某某辯稱:人民保險公司、陽某保險公司依法賠償原告損失,不足部分方某某不賠償。
被告位東生辯稱:位東生與方某某不是雇傭關系,事故發(fā)生前位東生把肇事車已經轉讓給方某某了,但是手續(xù)2年內不允許辦理,車輛管理所登記的仍然還是位東生的名字。
被告人民保險公司辯稱:原告的傷殘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計算有誤,原告的傷情一處為九級,一處為十級,原告計算的傷殘賠償系數百分之二十五過高,九級應是百分之二十,十級應是九級的基礎上附加百分之一至三,訴訟費、鑒定費、律師代理費、復印費不在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內。
被告陽某保險公司辯稱:同意在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主持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原告所舉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醫(yī)藥費收據、用藥清單、住院病案、出院診斷書、復印費票據、交通費票據,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保單、保險費收據、鑒定意見書、鑒定費收據、訴訟費收據以及被告方某某所舉的為原告支付15000.00元醫(yī)療費收條,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所舉的律師代理費,原告證明因訴訟請律師支付8000.00元代理費,被告位東生、人民保險公司、陽某保險公司對此無異議。被告方某某對原告請律師無異議,但認為律師費用過高。因本案訴訟標的額與律師代理費收取對應并無不妥,符合有關收費標準,本院對該律師費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1月26日9時30分許,被告方某某駕駛小型轎車沿路口西側道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事發(fā)路口時,在由西向南右轉彎行駛過程中,與由西向東行走的原告畢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畢某某受傷。此次事故,經遼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事故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方某某負全部責任,畢某某無責任。畢某某于當日入住遼源礦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職工總醫(yī)院治療98天,二級護理98天,支付醫(yī)藥費52664.37元(其中被告方某某為原告墊付了15000.00元,被告人民保險公司先予支付了10000.00元)。畢某某經醫(yī)院診斷為:左內踝骨折、左外踝骨折、左下脛腓聯合分離損傷、左脛距關節(jié)半腔位損傷、右肱骨上端骨折、粘連性關節(jié)囊炎、踝關節(jié)功能障礙、頭部外傷、低鉀血癥、冠心病、缺血性心肌病、心功能1級、高血壓病2級。原告申請法院委托吉林佳昌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為:原告畢某某右上肢損傷達九級傷殘,左下肢損傷達十級傷殘。二次手術費約需19000.00元。2016年3月3日出院后至二次手術前無需護理,二次手術約需住院治療30日。原告畢某某支付鑒定費用3864.00元。
另查明:肇事車輛登記在被告位東生名下,但在此事故發(fā)生前位東生已將該車以16.7萬元轉讓與被告方某某。該車在被告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陽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為50萬元,且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本院認為:本案肇事車輛雖登記在被告位東生名下,但該車輛已轉讓與被告方某某,并已實際交付。被告方某某作為車輛實際所有人駕駛該機動車將原告畢某某撞傷,且在該起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故應對原告畢某某所受到的損害結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對于原告訴訟請求有票據證實的醫(yī)療費52664.37元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9800.00元有住院病案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支持。護理費12159.84元,有二級護理證據證實,符合“居民服務、維修和其他服務業(yè)”標準,每日為124.08元(98天×124.08元=12159.84元),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二次手術費190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0.00元、護理3722.40元,有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的鑒定意見,符合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又無異議,故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傷殘賠償金116089.10元,有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的鑒定意見:原告?zhèn)麣埖燃墳榫偶墶⑹墏麣埜饕惶?,按原告最高九級傷殘對應的傷殘賠償比例應為20%,附加十級傷殘2%,故原告的兩處傷殘賠償比例為22%。原告受傷時未滿60周歲,故其傷殘賠償金應按102158.40元(23217.82元×20年×22%=102158.40元)予以支持,原告超出部分的請求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請求的精神撫慰金12500.00元,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請求的就醫(yī)交通費1172.50元,庭審中原告變更為300.00元,雙方當事人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因訴訟產生復印費60.00元和律師代理費8000.00元均屬于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本院予以支持。因肇事車輛在被告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陽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且此事故發(fā)生在事故車輛的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期間,故被告人民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范圍內首先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陽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再不足部分由被告方某某在其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被告人民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精神撫慰金12500.00元、護理費15882.24元(其中二次手術護理費為3722.40元)、交通費300.00元、殘疾賠償金81317.76元,以上共計賠償原告12萬元??鄢阎Ц兜?0000.00元,被告人民保險公司再賠償原告11萬元。對超出交強險部分的醫(yī)藥費61664.37元,住院伙食費12800.00元、殘疾賠償金20840.64元,合計95305.01元應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被告陽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對于不在保險賠償項目范圍內的復印費60.00元、鑒定費3864.00元、律師代理費8000.00元、合計11924.00元應由被告方某某予以賠償,因方某某已為原告墊付了1.5萬元醫(yī)藥費(15000.00元-11924.00元=3076.00元),原告畢某某應返給被告方某某3076.0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中國人民保險股分公司遼源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畢某某醫(yī)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計120000.00元(扣除已支付醫(yī)藥費10000.00元),被告中國人民保險股分公司遼源市分公司再支付給原告110000.00元;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陽某保險股份公司遼源市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限額內賠償原告畢某某醫(y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共計95305.01元;
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方某某賠償原告畢某某復印費、鑒定費、律師代理費、合計11924.00元??鄢侥衬碁樵鎵|付了1.5萬元醫(yī)藥費,原告畢某某應返給被告方某某3076.00元;
四、駁回原告畢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03.00元,由被告方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趙文君 人民陪審員 陳紅杰 人民陪審員 郭 麗
書記員:于圣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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