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江蘇省,現(xiàn)住上海市楊浦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俞永偉,上海市申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
原告殷某某訴被告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5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殷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安某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殷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8,000元。事實與理由:2015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40元,約定十五周內還清,每周歸還870元,原告當日將借款通過銀行轉賬交付被告,但被告歸還5,040元,便停止還款,原告多次催討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歸還錢款。
被告安某經(jīng)本院依法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后未到庭應訴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2月31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借款協(xié)議》一份,約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3,040元,還款期限為15周,每周償還870元,同日,原告通過平安銀行向被告工商銀行尾號為6987的賬戶轉賬13,040元,《借款協(xié)議》下方為《收條》,被告認可收到原告交付的借款13,04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協(xié)議》、平安銀行電子回單及原告的當庭陳述等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提供《借款協(xié)議》、平安銀行電子回單等用于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且原告交付了錢款,原告與被告之間借貸關系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審理中,原告陳述被告已歸還借款5,040元,本院予以確認,現(xiàn)要求被告歸還尚欠的借款8,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安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其抗辯的權利。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安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殷某某借款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朱守林
書記員:紀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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