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某
殷志民
李某某
張文江(河北弘丹律師事務所)
玄某某
楊志剛(民劍律師事務所)
原告殷某某,農民。
原告殷志民,農民。
被告李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張文江,河北弘丹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玄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楊志剛,民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殷某某、殷志民訴被告李某某、玄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志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殷某某、殷志民,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文江、被告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楊志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理應按照約定給付原告租賃費。被告玄某某辯稱與李某某不是合伙關系,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理據不足,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大宇225鉤機票據中,有三張無記載時間,一張無記載內容,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李某某、玄某某給付殷某某、殷志民租賃費51165元。(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李某某、玄某某對上述款項互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原告其他之訴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1170元,由殷某某、殷志民負擔82元,李某某、玄某某負擔108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理應按照約定給付原告租賃費。被告玄某某辯稱與李某某不是合伙關系,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理據不足,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大宇225鉤機票據中,有三張無記載時間,一張無記載內容,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李某某、玄某某給付殷某某、殷志民租賃費51165元。(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李某某、玄某某對上述款項互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原告其他之訴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1170元,由殷某某、殷志民負擔82元,李某某、玄某某負擔1086元。
審判長:王志剛
書記員:劉東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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