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黃石市黃石港區(qū),委托代理人:殷玥,湖北鳴伸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陳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黃石市西塞山區(qū),被告:狄秀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黃石市西塞山區(qū),被告:陳春偉,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籍地黃石市西塞山區(qū),
原告殷某訴余桂蘭及被告陳某某、狄秀某、陳春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殷某的委托代理人殷玥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陳某某、狄秀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春偉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原告當庭撤回對余桂蘭的起訴,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口頭裁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并記入筆錄。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訴稱,2007年10月29日,被告因??事經營活動需要流動資金,向原告借款4萬元整,月利率為2%。當日,雙方簽訂了《抵押借款合同》、《追加借款合同》及《房地產抵押合同》,約定被告陳某某及妻子狄秀某以所有的坐落于黃石市西塞山區(qū)五廟嘴7-19號房產作為抵押。合同同時約定,如原告訴諸法院,則相應的訴訟費、律師費以及為實現(xiàn)債權而發(fā)生的其他費用均由被告承擔。當日,原告將現(xiàn)金交付于被告陳某某,其收到款項后向原告出具收條一張。2007年11月6日,原告在黃石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辦理了房屋他項權證。2008年12月20日,被告為了擴大經營,向原告追加借款1.5萬元整,約定月利率2%,仍以黃石市西塞山區(qū)五廟嘴7-19號房產作為抵押,同時,被告陳春偉在該《追加借款合同》中簽字。同日,原告將1.5萬元現(xiàn)金交付于陳春偉,其向原告出具收條一張。然借款到期后,被告僅支付利息至2014年4月2日,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仍未償還本金及剩余利息。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陳某某、陳春偉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5萬元及利息(以5.5萬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計算,從2014年4月3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被告陳某某、陳春偉向原告支付律師代理費3000元整;3、被告狄秀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原告有權在上述債權數(shù)額范圍內,對黃石市西塞山區(qū)五廟嘴7-19號房屋進行折價或變賣、拍賣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5、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證據一、《抵押借款合同》、《追加借款合同》、收條、《房地產抵押合同》、房屋他項權證。證明原告于2007年10月29日借給被告4萬元,被告陳某某及狄秀某以其所有的房屋作抵押的事實,且原、被告約定如原告訴諸??院,則相應的訴訟費、律師費及為實現(xiàn)債權而產生的其他費用均由被告陳某某承擔,2007年11月6日原告取得上述房屋的他項權證。證據二、《追加借款合同》、收條。證明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5萬元的事實。證據三、銀行交易明細表。證明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至2014年4月2日,此后再未支付任何利息,也未償還本金。證據四、催款通知單、郵寄單據、照片。證明原告通過郵寄及到被告家中張貼催款通知的方式多次找被告催款,但被告一直未予理睬。證據五、《委托代理合同》。證明原告因本次訴訟產生律師代理費3000元。被告陳某某、狄秀某、陳春偉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原告提交的證據客觀真實、來源合法,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陳某某、狄秀某、陳春偉未到庭舉證、質???,視為對其舉證、質證權利的放棄。經審理查明,2007年10月29日,原告殷某作為乙方與作為甲方的被告陳某某簽訂《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被告陳某某向原告借款3萬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自2007年10月29日至2008年10月28日,月利率為2%,按月付息。被告陳某某以位于黃石市西塞山區(qū)五廟嘴7-19號的房屋作抵押。合同同時約定,如乙方訴諸法院,則相應的訴訟費、律師費及為實現(xiàn)債權而發(fā)生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原告在“貸款人”處簽字,被告陳某某在“借款人”處簽字,被告狄秀某在“配偶簽字”處簽字,被告陳春偉以擔保人身份在合同上簽字。同日,原告又與被告陳某某簽訂《追加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被告陳某某向原告追加借款1萬元,借款期限亦從2007年10月29日至2008年10月28日,月利率仍為2%。該合同亦約定,如殷某訴諸法院,則相應的???訟費、律師費及為實現(xiàn)債權而發(fā)生的其他費用均由陳某某承擔。原告在“貸款人”處簽字,被告陳某某在“借款人”處簽字,被告狄秀某在“配偶簽字”處簽字。同日,被告陳某某向原告出具收條一份,證明其收到原告的借款4萬元。2008年12月20日,原告殷某再次與被告陳某某簽訂《追加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被告陳某某向原告借款1.5萬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4月30日,月利率為2%。合同同時約定,若殷某訴諸法院,相應的訴訟費、律師費及為實現(xiàn)債權而發(fā)生的其他費用仍由陳某某承擔,被告陳某某仍以位于黃石市西塞山區(qū)五廟嘴7-19號的房屋作抵押。原告在“貸款人”處簽字,被告陳某某在“借款人”處簽字,被告陳春偉在“擔保人”處簽字、捺印。同日,被告陳春偉向原告出具收條一份,證明其收到原告的借款1.5萬元。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支付利息至2014年4月2日,此后,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償還本金,原告催要未果,故而成訟。另查明,2007年10月29日,被告陳某某、狄秀某作為抵押人與作為抵押權人的原告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一份,約定陳某某、狄秀某將自有的位于黃石市西塞山區(qū)五廟嘴7-19號的房屋抵押給原告,作為主債合同的擔保,設定抵押的房地產擔保范圍為主債合同的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實現(xiàn)抵押權的全部相關費用。2007年11月6日,原告取得了上述房屋的他項權證(證號:黃房2007他字第7073號)。又查明,原告因本次訴訟委托律師而支出律師代理費3000元。本院認為,1、關于本案各被告應承擔的責任問題。從本案現(xiàn)有證據來看,被告陳某某以借款人身份在《抵押借款合同》及兩份《追加借款合同》上簽字,故其應承擔還款責任;被告陳春偉在2007???10月29日陳某某與殷某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及2008年12月20日陳某某與殷某簽訂的《追加借款合同》中以擔保人身份簽字,在合同未約定陳春偉應承擔何種擔保方式的情況下,根據擔保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被告陳春偉對陳某某與殷某簽訂的上述兩份合同所涉及的共計4.5萬元的債務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結合本案,被告陳春偉所擔保的兩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分別為2008年10月28日和2009年4月30日,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原告至遲應在2009年4月27日、2009年10月29日要求被告陳春偉承擔保證責任,而本案原告未在該期限內要求陳春偉承擔??證責任,故被告陳春偉的保證責任應予免除;同時,陳春偉不是本案的借款人,其不應承擔還款責任。故對原告殷某主張被告陳春偉、陳某某共同償還借款5.5萬元并支付利息及共同支付律師代理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狄秀某作為借款人陳某某之配偶,在2007年10月29日的《抵押借款合同》及《追加借款合同》上簽字,表明其對陳某某向殷某的借款知情并認可,該兩份合同涉及的共4萬元的借款及相應利息、律師代理費3000元屬于其與陳某某的夫妻共同債務,其應對陳某某所負上述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2、關于逾期利率的問題。雖然原、被告僅約定了借款期限內的利率,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原告有權要求被告陳某某按借款期內的利率(即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3、因被告陳某某未履行到期債務,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條、一百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原告殷某作為抵押權人,有權對被告陳某某、狄秀某抵押的位于黃石市西塞山區(qū)五廟嘴7-19號的房屋優(yōu)先受償,故對原告主張對該抵押物優(yōu)先受償?shù)脑V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院依據已查明的事實作出裁判。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條、一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原告殷某借款本金5.5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5萬元為基數(shù),以月利率2%為標準,自2014年4月3日起計算至借款清償之日止);二、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師代理費3000元;三、被告狄秀某對被告陳某某上述債務中的借款本金4萬元及利息(利息以4萬元為基數(shù),以月利率2%為標準,自2014年4月3日起計算至借款清償之日止)、律師代理費3000元承擔共同清償責任;四、原告殷某對被告陳某某、狄秀某抵押的位于黃石市西塞山區(qū)五廟嘴7-19號的房屋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五、駁回原告殷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支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16元,由被告陳某某、狄秀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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