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
曹傳強(湖北啟方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胡守強(湖北仁輝律師事務所)
原告段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傳強,湖北啟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守強,湖北仁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段某某訴被告劉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段某某以被告劉某某和解并自覺履行完畢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因適用簡易程序?qū)徖頊p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段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段某某以被告劉某某和解并自覺履行完畢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因適用簡易程序?qū)徖頊p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段某某負擔。
審判長:吳澤新
書記員: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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