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樊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國勝,湖北凡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湖北粵美美家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襄陽市樊城區(qū)柿鋪鄉(xiāng)白灣村*組。
法定代表人:王紅斌。
原告段某某與被告湖北粵美美家家具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國勝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湖北粵美美家家具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資20143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3月入職被告公司作保安,月工資2500元,每年月工資漲50元,從2015年5月開始,被告拖欠原告工資,至2017年3月共欠原告工資20143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湖北粵美美家家具有限公司未進行答辯,亦未提交證據。
本案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稱其是2014年3月經人介紹到被告公司作保安,月工資2500元,每年月工資漲50元。被告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工資,2015年5月起被告拖欠原告工資。2017年3月份,原告要離開公司,公司會計熊亞麗給原告出具了拖欠工資的明細。該明細無出具人簽名,也無公司簽章。原告另提交了銀行流水及被告公司通訊錄一份。證明原告是在被告公司工作,被告拖欠原告工資。
2018年10月8日,原告向襄陽市樊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工資,該仲裁委以原告證據不足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原告不服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原告稱被告拖欠其工資,出具了拖欠工資明細單,但明細單只記錄了年月及數字,沒有出具人簽名,也沒有公司加蓋公章,原告稱是被告公司會計出具,但亦未提供相關證據證實,故對其真實性無法核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出具的銀行明細,不能證明是被告為其發(fā)放工資,也不能證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資。另原告陳述其2017年3月離開公司,即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其2018年10月8日才申請勞動仲裁,也已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綜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資的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段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免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56。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受理費直接交至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唐京霞
書記員: 楊慧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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