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某。
委托代理人黃青忠,湖北湛月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陳希,湖北湛月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鄒鶴鳴。
被告甘龍華。
被告甘國慶。
本院在審理原告段某某與被告鄒鶴鳴、甘龍華、甘國慶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段某某在案件宣告判決前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用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某負擔。
審判員 胡國艷
書記員:頓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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