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玉曉,上海申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崇明區(qū)。
被告:查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崇明區(qū)。
被告:朱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崇明區(qū)。
法定代理人:費某,系朱某2之母親,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全椒縣大墅鎮(zhèn)肥全村范二組027號。
被告:費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
原告段某某與被告朱某1、查某某、朱某2、費某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馬玉曉、被告朱某2的法定代理人費某、被告費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某1、查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被繼承人朱延的借款9萬元,逾期利息1000元(以9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自2018年6月26日起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繼承人朱延因做工程項目認識,后朱延以項目需要資金周轉等為由,向原告借款共計10萬元,當時未出具借條。經原告催要,朱延歸還了1萬元,并于2018年6月11日向原告補寫借條1份,承諾于同年6月25日前歸還原告借款9萬元。到期后朱延并未歸還借款,后原告得知朱延于同年8月21日死亡,遂涉訟。
原告為證實其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材料:
1、借條1份,證明朱延向原告借款的事實;
2、中國農業(yè)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3張,證明原告委托案外人殷某某向朱延轉賬的事實;
3、微信聊天記錄、短信、通話錄音光盤1組,證明原告向被告催款以及朱延認可借款的事實;
4、民政局證明1份,證明朱延與被告費某系夫妻的事實;
5、原告申請證人殷某某出庭作證,證明證人與朱延不存在借貸關系,其是按照原告的指示向朱延賬戶轉賬的事實。
被告朱某1、查某某未應訴、答辯。
被告費某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請。被告對系爭債務并不知情,朱延目前未留下遺產。被告本身一直沒有工作,孩子也在讀初中,家里開銷都是由公公婆婆負擔,無力歸還借款。被告不知道朱延生前是否有遺產,如有遺產的話,被告愿意在遺產范圍內歸還該筆借款,沒有的話被告自身無能力償還。
經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表示不清楚;對證據2的真實性無異議,認可是朱延的銀行卡號,但不知道原告將錢轉入該卡;對證據3中的微信號表示是朱延的,微信聊天內容、短信其不清楚;對證據4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5,被告表示其不認識證人,不清楚轉賬的事實。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費某與朱延系夫妻關系,婚后育有一子即被告朱某2。被告朱某1、查某某系朱延父母。朱延于2018年8月20日死亡。2017年5月22日、6月6日、6月8日,原告通過案外人殷某某向朱延賬號分別轉賬50000元、20000元、30000元共計100000元。當時未出具借條,之后朱延歸還10000元。2018年6月11日,朱延向原告補寫借條1份,借條載明:“借段某某90000元(玖萬圓正),2018年6月25日之前歸還,借款人:朱延,2018.6.11日,XXXXXXXXXXXXXXXXXX”。屆期,朱延未歸還借款,原告多次催要該款未果。嗣后,因朱延死亡,無法歸還借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在遺產范圍內歸還借款。
本院認為,民事活動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原告與朱延的借貸關系有朱延向原告出具的借條、轉賬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對于逾期利息,原告要求從2018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逾期利息的主張,與法無悖,本院予以支持。朱延死亡后,四被告系朱延的遺產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朱延的遺產后,應當在繼承朱延的遺產范圍內償還朱延生前的借款90000元及逾期利息。原告的訴訟請求有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某1、查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朱某1、查某某、朱某2、費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繼承朱延遺產范圍內共同歸還原告段某某90000及逾期利息(計算方法:以90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76元,減半收取計1038元,由被告朱某1、查某某、朱某2、費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秋紅
書記員:趙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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