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鮮族,住張家口市橋西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德忠,河北震河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鮮族,住張家口市橋西區(qū)。
段某某上訴請求: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事實與理由:重審判決認定房屋屬共有的“證據(jù)”明顯不足,段某某購買房屋的證據(jù)確實充分,有“遺囑”、《房屋買賣協(xié)議書》、購置房屋取款的客戶回單、賣房人的收款條等,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jù)。段某某辯稱,重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重審判決。段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段某某將位于橋西區(qū)西壩崗33號碧秀園小區(qū)12號樓2單元303室房屋返還給段某某并判令段某某搬離房屋;2、段某某按照每月800元的標準從2014年11月起支付段某某占用房屋期間的占用費,直到段某某實際搬離為止。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段某某承擔。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原告段某某辦理的購買房屋的手續(xù),購房協(xié)議、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都是原告段某某的簽名。2012年12月24日原告將零存的9張定期存單上的錢取出,共計220214.08元。2012年12月28日,原告女兒鄭方方向房主劉孟東轉款230000元。被告段某某于2014年11月5日從中國建設銀行取款110000元,取款憑證背后有“收到”字樣,并簽有鄭方方的名字。原、被告的母親李京淑于2015年1月17日去世,去世前在原告位于橋西區(qū)西澤園22號樓4單元101室的房屋內居住。被告段某某從2014年6月至今在爭議房屋內居住。原審法官通過電話聯(lián)系原、被告的另一個姐妹段麗琴進行調查了解,段麗琴稱購房時有一部分錢是其母親的錢,現(xiàn)母親已經(jīng)去世,大哥段寶華明確放棄分割爭議房屋,由她及原、被告姐妹三人分割本案爭議房屋。重審另查明,被告段某某在中國銀行2014年11月5日當日無任何交易記錄。被告段某某申請對中國建設銀行2014年11月5日取款憑證背后書寫的“鄭方方”是否為鄭方方本人簽字進行筆跡鑒定,但原、被告都不能提供鑒定需要的適格的檢材,法院也無處調取鑒定需要的適格的檢材。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所爭議的房屋,雖房屋買賣協(xié)議書、張家口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及補充協(xié)議書都是原告的簽名,只能證明購房事宜是原告操辦的。本院通過綜合分析認定及其段寶華、段麗琴及被告段某某三人均證實,段寶華明確放棄分割此房屋,由原告段某某、被告段某某及段麗琴分割此房屋,充分說明訴爭房屋屬共有。我國法律規(guī)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F(xiàn)原告段某某請求判決被告段某某將爭議房屋返還原告,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本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段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00元,由原告段某某負擔。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供新證據(jù),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無異。
上訴人段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段某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由河北省張家口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703民初1208號民事判決后,原審原告段某某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作出(2017)冀07民終324號民事裁定,發(fā)回張家口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重審。橋西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703民初881號民事判決后,段某某仍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德忠,被上訴人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房屋買賣協(xié)議書、張家口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及補充協(xié)議書雖然都是段某某的簽名,但只能證明購房事宜是段某某具體操辦的。段寶華、段麗琴及段某某三人均證實,段寶華明確放棄分割此房屋,由段某某、段某某及段麗琴分割此房屋,也充分說明涉案房屋屬共有。一審法院通過對證據(jù)的綜合分析認定,駁回段某某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綜上所述,段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400元,由段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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