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合集團有限公司
任獻芹
段某某
李政(河北榆軒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萬合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鄲市邯山區(qū)中華南大街52號。
法定代表人:武慶發(fā),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任獻芹,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段某某,司機。
委托代理人:李政,河北榆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萬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合集團)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5)黃民初字第27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查明,原告段某某是冀D×××××/冀D×××××掛號車的實際車主,該車掛靠在邯鄲市華征運輸有限公司名下從事營運,并于2014年11月11日,以邯鄲市華征運輸有限公司的名義在被告萬合集團投有2份機動車輛損失險,主車理賠限額210000元,掛車理賠限額80000元,且均投有不計免賠。
2015年1月22日11時00分,李書偉駕駛冀09.16566號拖拉機沿黃驊市南滕線由西向東行駛至南滕線15KM處時,因所駕車右側(cè)爆胎失控,車輛駛?cè)肽嫘熊嚨琅c對向段某某駕駛的冀D×××××/冀D×××××號車相撞后,段某某所駕車輛失控駛?cè)肽嫘杏峙c由西向東韓文生駕駛的晉K×××××/晉K×××××掛號車相撞,造成段聚亭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jīng)渤海新區(qū)交警三大隊處理,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書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段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韓文生和段聚亭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
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理由及庭審意見,原告請求賠償?shù)氖马椫?,應予確認的損失如下:一、車輛損失40510元(證據(jù)是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一份,被告不認可,認為該公估報告是由交警部門委托,但在本院確定的七日內(nèi)未提交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及鑒定所需資料也未預交鑒定費,應視為放棄重新鑒定的請求,原告的該項主張應予確認);二、施救費3000元(證據(jù)是施救收費票據(jù));三、吊裝費3000元(證據(jù)是吊裝收費票據(jù));四、裝卸費1300元(證據(jù)是裝卸收費票據(jù));五、存車費2360元(證據(jù)是存車收費收據(jù));六、公估費2430元(證據(jù)是公估收費票據(jù))。
綜上,原告方上列應予確認的損失合計為52600元。
原審認為,原告段某某提供的證據(jù)和被告萬合集團的自認,證明原告段某某作為冀D×××××/冀D×××××號車的實際所有人于2014年11月11日在被告萬合集團投保了機動車輛損失險,應認定原告段某某與被告萬合集團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guān)系。
2015年1月22日11時00分,段某某與李書偉等在黃驊市南滕線15KM處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經(jīng)渤海新區(qū)交警三大隊處理,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書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段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韓文生和段聚亭無責任,該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予以確認。
本案中,原告段某某請求被告萬合集團在其車輛所投機動車輛損失險的理賠范圍及限額內(nèi)賠付全部車輛及相關(guān)損失,合法有據(jù),予以支持。
被告萬合集團應在段某某的冀D×××××/冀D×××××號車所投機動車輛損失險的理賠范圍和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段某某車輛及相關(guān)損失52600元。
被告萬合集團在本案中對原告段某某經(jīng)本院確認的車輛及相關(guān)損失52600元全部賠償后,對超出責任所賠償?shù)牟糠?,取得了對實際侵權(quán)人的代位求償權(quán),可依法向?qū)嶋H侵權(quán)人追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六十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萬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告段某某的冀D×××××/冀D×××××號車所投機動車輛損失險的理賠范圍和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段某某各項損失52600元。
上列應賠付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
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15元,由被告萬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一審判決后,原審被告萬合集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請求:1、原審法院認定的我公司承擔52600元是錯誤的。
首先冀D×××××/冀D×××××掛車在我公司投保機動車車輛損失險,依據(jù)車輛損失險條款第八條的規(guī)定:保險人在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chǔ)上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
一審法院判決我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
另外本案中的車輛損失是雙方車輛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事故經(jīng)由滄州市渤海新區(qū)公安交通警察三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上訴人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上訴人的損失有具體侵權(quán)責任人,依據(jù)我國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被上訴人的合法損失應由侵權(quán)人承擔,且被上訴人無法證明未收到的侵權(quán)責任人的賠償。
依據(jù)保險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我公司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2、對于被上訴人的損失,施救費3000元明顯超出河北省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發(fā)票的出具單位是汽車修理廠,沒有道路施救的資質(zhì);吊裝費、裝卸費是針對貨物的施救,事故車輛未在我公司投保貨物險,與本案中的車輛損失沒有關(guān)聯(lián)性;存車費2360元,存車費是交通部取消的收費項目,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且其顯示為手寫的收據(jù),其真實性、合法性均不符合標準且該項費用不屬于《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相關(guān)費用;公估費2430元是上訴人的單方委托,并未與我公司溝通鑒定機構(gòu)等事項,故對其費用不予認可。
被上訴人段某某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與一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車損險的保險合同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被上訴人的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上訴人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 ?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
”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被上訴人雖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但原審法院依據(jù)以上法律規(guī)定判決上訴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上訴人主張按責任比例承擔責任的上訴請求,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對其超出責任所賠償?shù)牟糠?,可依法向?qū)嶋H侵權(quán)人追償。
關(guān)于被上訴人的損失數(shù)額,施救費是被上訴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公估費系被上訴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序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上訴人承擔。
另外,存車費并不屬于投保車輛的直接損失,亦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應由保險人承擔的費用,且被上訴人提供的存車費票據(jù)系收據(jù),并非正式票據(jù),不應予以認定,因此,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存車費2360元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上訴人應當承擔的損失數(shù)額為5024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變更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5)黃民初字第2723號民事判決:上訴人萬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被上訴人段某某DJ9557/冀D×××××號車所投機動車車輛損失險的理賠范圍和限額內(nèi)賠付被上訴人段某某各項損失50240元。
上列應賠付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
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11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115元,共計2230元,由上訴人萬合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130元,由被上訴人段某某負擔1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車損險的保險合同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被上訴人的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上訴人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 ?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
”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被上訴人雖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但原審法院依據(jù)以上法律規(guī)定判決上訴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上訴人主張按責任比例承擔責任的上訴請求,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對其超出責任所賠償?shù)牟糠?,可依法向?qū)嶋H侵權(quán)人追償。
關(guān)于被上訴人的損失數(shù)額,施救費是被上訴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公估費系被上訴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序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上訴人承擔。
另外,存車費并不屬于投保車輛的直接損失,亦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應由保險人承擔的費用,且被上訴人提供的存車費票據(jù)系收據(jù),并非正式票據(jù),不應予以認定,因此,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存車費2360元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上訴人應當承擔的損失數(shù)額為5024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變更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5)黃民初字第2723號民事判決:上訴人萬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被上訴人段某某DJ9557/冀D×××××號車所投機動車車輛損失險的理賠范圍和限額內(nèi)賠付被上訴人段某某各項損失50240元。
上列應賠付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
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11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115元,共計2230元,由上訴人萬合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130元,由被上訴人段某某負擔100元。
審判長:劉曉莉
書記員:遲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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