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某。被告裴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賀國兵,湖北功競元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段某某與被告裴某某合同糾紛一案,浠水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后,請示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轄,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2018年9月17日,段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段某某自動撤訴處理。案件受理費2636元,減半收取計1318元,由原告段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龔起強
書記員:陳怡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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