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區(qū)。原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區(qū)。原告:萬清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區(qū),系段某某之妻。上列三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衛(wèi)東,湖北名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住孝感市北京路99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負責人:徐劍鋒,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徐軍,該公司法律顧問。代理權限:一般代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袁琛麗,湖北錫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被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北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住孝感市北京路1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900706938965T。負責人:范濤,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高潔、朱秋婉,湖北自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被告:國網(wǎng)湖北省電力公司孝感供電公司,住孝感市長征路221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900753433329P。負責人:夏懷民,該公司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彭建,湖北峰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被告:湖北省楚天視訊網(wǎng)絡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住孝感市長征路116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負責人:劉偉,該公司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廖明波,該公司職員。代理權限:一般代理。被告:中國聯(lián)合網(wǎng)絡通信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孝感市長征路265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900706937110H。負責人:杜岡,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曉林,湖北孝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段某某、段某某、萬清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責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恢復原狀、排除妨害,對線路進行移除;2、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賠償因侵權給原告造成的房屋修復費用10772.42元、房屋降低使用年限和后期維修費15000元、房屋安全鑒定費用7000元、房屋受損修復造價鑒定費用5000元、拍照取證費用500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1050元及代理費用5000元。事實和理由:原告段某某、萬清芳于1998年自建一棟四層房屋,面積151㎡,1999年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xù)。此后,五被告未經(jīng)兩原告同意,擅自在房屋外墻打孔安裝支架架設各種線路設施。因線路設施繁雜較多及拉繩作用,造成房屋多處出現(xiàn)裂縫及垮塌。兩原告多次與被告交涉,要求被告拆除線路等設施、賠償房屋損失,但被告置之不理。2017年1月25日,兩原告將房產轉入原告段某某名下。為此,三原告多次與被告協(xié)商賠償事宜,亦無果。被告電信公司、視訊公司辯稱,原告段某某、萬清芳將涉案房屋轉讓給了原告段某某,已不具備本案財產損害賠償?shù)脑V訟主體資格。搭建通信線路是用于社會服務,原告要求拆除會損害大部分人利益。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沒有相應的鑒定資質,工程造價鑒定結論沒有法律依據(jù)。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拍照取證費、鑒定費、代理費及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j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移動公司、聯(lián)通公司辯稱,原告段某某、萬清芳于2017年1月25日將其名下的房產轉讓給原告段某某,意味著兩人將涉案房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一并轉讓給了原告段某某,已不具備本案財產損害賠償?shù)脑V訟主體資格。本公司在原告房屋外墻架設線路設施是用于服務不特定社會大多數(shù)人,承載社會公共利益,原告要求移除線路,將會導致公共利益受損。原告主張拍照取證費、鑒定費及代理費沒有法律依據(jù)。原告沒有證據(jù)證明本公司所拉線路對其房屋造成的損失在全部損失中所占的比例,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供電公司辯稱,本公司在2000年城市電網(wǎng)改造時經(jīng)原房主同意在涉案房屋外墻附掛線路,承擔整個新華街道居民的供電任務,此前一直未出現(xiàn)問題。本案被告分別實施各自的附掛行為,沒有意思聯(lián)絡,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原告房屋自身沉降是房屋受損的主要原因,電力設施的附掛影響較小,且僅對房屋西南角造成部分損害。另外,原告的部分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1、三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一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五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原告段某某、萬清芳并不具備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本院認為,其屬戶籍管理部門、婚姻登記機構所出具,五被告對其真實性不持異議,本院依法予以采信;2、三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三照片、線路架設圖,五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被告電信公司認為其屬公益設施,被告移動公司、供電公司、視訊公司、聯(lián)通公司認為其不能證明房屋毀損是因為架設線路引起,本院認為,五被告均未否認在涉案房屋外墻架設線路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3、三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四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五被告對其有異議,被告電信公司認為其沒有法律效力,被告移動公司、供電公司、視訊公司、聯(lián)通公司認為其不是在本案中進行的鑒定,且鑒定報告注明被鑒定房屋的所有人為原告段某某、萬清芳,不是原告段某某,本院認為,該鑒定報告中的被鑒定房屋與本案涉案房屋屬同一房屋,五被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間沒有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4、三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五工程造價鑒定書、鑒定費發(fā)票,被告電信公司對其有異議,認為其不應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被告移動公司、供電公司、視訊公司、聯(lián)通公司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與本案無關,本院認為,其是針對涉案房屋進行的鑒定,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五被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間沒有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本院審查采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段某某、萬清芳于1977年11月22日登記結婚。1998年,兩人在孝感市孝南區(qū)××房屋××棟,建筑面積151㎡,1999年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xù)。此后,被告電信公司、移動公司、供電公司、視訊公司、聯(lián)通公司未經(jīng)兩人同意,先后在該房屋外墻打孔安裝支架架設各種線路設施。由于線路拉力作用,導致房屋受損。2016年5月13日,原告段某某、萬清芳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上述五被告停止侵權、排除妨害,并賠償相關損失。同年8月22日,本院委托廣州仲恒房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對涉案房屋受損原因進行鑒定。同年9月23日,該公司出具仲恒鑒字[2016]SW1630號房屋受損原因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涉案房屋墻體開裂與所拉線路有因果關系,建議對線路進行移除處理。原告段某某、萬清芳為此支付鑒定費7000元。同年9月28日,本院委托湖北拓展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對涉案房屋受損后的修復工程進行造價鑒定。同年12月5日,該公司出具鄂拓價鑒字[2016]第134號工程造價鑒定書,鑒定意見為房屋受損部分修復工程造價金額為10772.42元,建議房屋降低使用年限和后期維修費15000元。原告段某某、萬清芳為此支付鑒定費5000元。2017年1月25日,原告段某某、萬清芳將涉案房屋轉移登記在其子即原告段某某名下。2017年5月4日,原告段某某、萬清芳申請撤訴。還查明,上述五被告在涉案房屋外墻架設的線路錯綜復雜。廣州仲恒房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湖北拓展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均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本院認為,被告電信公司、移動公司、供電公司、視訊公司及聯(lián)通公司先后在原告段某某、萬清芳、段某某所屬的位于孝感市××××號的房屋外墻打孔安裝支架架設各種線路設施導致該房屋受損的事實清楚,上述五被告作為侵權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故對三原告要求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權、恢復原狀、排除妨害,對線路進行移除并賠償相關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該房屋受損是上述五被告分別架設線路設施所引起,且架設的線路錯綜復雜,難以確定責任大小,故五被告依法應當平均承擔賠償責任。三原告要求判令五被告賠償拍照取證費500元、律師代理費5000元,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經(jīng)本院核實,三原告的損失有:房屋受損部分修復費用10772.42元、房屋降低使用年限和后期維修費15000元、房屋受損原因鑒定費7000元、房屋受損部分修復工程造價鑒定費5000元,合計37772.42元。上述五被告各自應當賠償7554.49元(37772.42元÷5)。原告段某某、萬清芳在訴訟過程中將涉案房屋轉讓給原告段某某,被告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視訊公司及聯(lián)通公司辯稱兩人在房屋轉讓后即不具備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被告電信公司、視訊公司辯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沒有相應的鑒定資質、工程造價鑒定結論沒有法律依據(jù),沒有事實依據(jù)且未提交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供電公司辯稱原告房屋自身沉降是房屋受損的主要原因,沒有提交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納。據(jù)此,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段某某、段某某、萬清芳與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以下簡稱電信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北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以下簡稱移動公司)、國網(wǎng)湖北省電力公司孝感供電公司(以下簡稱供電公司)、湖北省楚天視訊網(wǎng)絡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以下簡稱視訊公司)、中國聯(lián)合網(wǎng)絡通信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聯(lián)通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段某某、萬清芳及三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衛(wèi)東,被告電信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徐軍,被告移動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高潔、朱秋婉,被告供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彭建,被告視訊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廖明波,被告聯(lián)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曉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北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國網(wǎng)湖北省電力公司孝感供電公司、湖北省楚天視訊網(wǎng)絡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中國聯(lián)合網(wǎng)絡通信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各自賠償原告段某某、段某某、萬清芳損失7554.49元;二、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北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國網(wǎng)湖北省電力公司孝感供電公司、湖北省楚天視訊網(wǎng)絡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中國聯(lián)合網(wǎng)絡通信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停止侵權、恢復原狀、排除妨害,移除各自在位于孝感市孝南區(qū)新華街1號房屋外墻上架設的線路設施;三、駁回原告段某某、段某某、萬清芳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北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國網(wǎng)湖北省電力公司孝感供電公司、湖北省楚天視訊網(wǎng)絡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中國聯(lián)合網(wǎng)絡通信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各自負擔21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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