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封檢二部刑訴〔2020〕243號
被告人武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72719XXXXXXXXXX,漢族,初中肄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鄉(xiāng)市封某某,住封某某XXXXXXXX,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1日,因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020年9月3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武XX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9月10日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5月08日15時40分許,有人報警稱有名男子酒后駕駛機動車到封某某西關(guān)橋頭西邊尋釁滋事,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發(fā)現(xiàn)被告人武XX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經(jīng)詢問,武XX對其酒后駕駛號牌為豫GXXXXX號小型轎車上路行駛至西關(guān)橋頭西邊尋釁滋事的事實供認不諱。經(jīng)新鄉(xiāng)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被告人武XX靜脈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57.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的正面照片、戶籍證明、查獲經(jīng)過、前科證明、非黨非公證明;機動車駕駛證證明及行駛證復(fù)印件、駕駛?cè)思皺C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酒精檢測單、抽血照片、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
2.證人證言:證人姜XX、武XX、張XX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武XX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新鄉(xiāng)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武XX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武XX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武XX到案后如實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武XX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西慶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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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武XX現(xiàn)被羈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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