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長江工具有限責任公司
呂孟祥(湖北廣武律師事務(wù)所)
柳某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武穴市長江工具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祥龍路8號。
法定代表人胡精明,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呂孟祥,湖北廣武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柳某某,武穴市長江工具有限責任公司職工。
上訴人武穴市長江工具有限責任公司為與被上訴人柳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8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武穴市長江工具有限責任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武穴市長江工具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武穴市長江工具有限責任公司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免于交納。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武穴市長江工具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武穴市長江工具有限責任公司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免于交納。
審判長:張焱奇
審判員:樊勁松
審判員:傅焰明
書記員:吳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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