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武穴市福某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農(nóng)產(chǎn)品加工園石佛寺鎮(zhèn)中興路6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182753436458Y。
法定代表人:鄭美應,男,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維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穴市福某油脂有限公司工作人員,住武穴市。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江龍海,男,湖北道輝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原告):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穴市。
原告(被告)武穴市福某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某油脂公司”)訴被告(原告)饒某某勞動爭議二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決定合并審理,一并作出裁決。依法適用普通程序?qū)徖?,?018年8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福某油脂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維志、江龍海與被告饒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福某油脂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決福某油脂公司無須返還饒某某集資款20000元;2、請求判決福某油脂公司無須支付饒某某養(yǎng)老保險費19890元;3、請求判決福某油脂公司無須支付饒某某工資14210元;4、案件受理費由饒某某負擔。事實與理由:武穴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的(2018)武勞人仲裁字第(6-1)號裁決書有誤,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jù)。理由:一、裁決福某油脂公司返還饒某某集資款20000元是錯誤的。本案涉及的是福某油脂公司與饒某某之間的勞動爭議,饒某某要求福某油脂公司返還集資款20000元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與本案沒有直接關聯(lián),依法應予撤銷;二、裁決要求福某油脂公司支付饒某某代墊的養(yǎng)老保險費19890元是錯誤的。首先,饒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實其墊付了養(yǎng)老保險費19890元。其次,饒某某支付養(yǎng)老保險費對應的期間,處于離職狀態(tài),在此期間,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福某油脂公司沒有為饒某某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的義務。福某油脂公司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
被告饒某某辯稱,饒某某于2004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30日在福某油脂公司工作,一直擔任班長。2012年因福某油脂公司發(fā)展壯大,中層干部和班長的福利待遇都提高了,車間主任叫饒某某帶一年輕人當班長,饒某某也享受班長工資待遇。后調(diào)到新崗位,同樣享受班長工資待遇。饒某某在工作期間,福某油脂公司強行要求饒某某交納集資款20000元。拖欠饒某某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0日工資47000元。饒某某在精神上受到福某油脂公司的傷害,2012年10月19日,武穴市××醫(yī)院鑒定饒某某患××。饒某某請求:1、要求福某油脂公司返還饒某某代墊的養(yǎng)老保險費19890元;2、要求福某油脂公司返還饒某某集資款20000元;3、要求福某油脂公司支付饒某某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的工資14210元;4、要求福某油脂公司支付饒某某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0日的工資47000元;5、要求福某油脂公司賠償饒某某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的精神損害賠償費150000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原告福某油脂公司提交證據(jù)一電子回單,能證明原告福某油脂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返還被告饒某某5000元集資款的事實,予以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饒某某2004年5月至2004年12月,2007年3月至2008年12月,2010年3月至2016年6月30日,先后三次在福某油脂公司工作。2014年10月12日饒某某向福某油脂公司交納集資款20000元。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饒某某的月工資2040元,合計12240元,福某油脂公司未支付給饒某某。2016年3月,饒某某在個人窗口辦理了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繳費,并全額繳納了自2013年7月至2017年12月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2016年6月30日后,福某油脂公司停產(chǎn)。2016年12月饒某某在福某油脂公司工作半個月,福某油脂公司支付饒某某2016年12月的工資1000元。2018年2月14日退還饒某某集資款5000元。2017年12月7日,饒某某向武穴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8年5月31日武穴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2018)武勞人仲裁字第(6-1)號裁決書,裁決:1、福某油脂公司應當依法向饒某某應由單位繳納的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饒某某代墊部分19890元;2、福某油脂公司應當依法退還饒某某集資款20000元;3、福某油脂公司應當依法向饒某某支付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的工資14210元;4、駁回饒某某的其他仲裁請求。福某油脂公司與饒某某均服仲裁裁決,分別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一、根據(jù)勞動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被告饒某某在原告福某油脂公司工作期間,原告福某油脂公司拖欠被告饒某某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的工資12240元,原告福某油脂公司應當支付給被告告饒某某。原告福某油脂公司已支付被告饒某某2016年1月前的全部工資,被告饒某某要求原告福某油脂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0日拖欠的工資47000元,依據(jù)不足,不予支持;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chǎn)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zhuǎn)手續(xù)產(chǎn)生的爭議,經(jīng)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原告福某油脂公司收取被告饒某某集資款20000元,被告饒某某要求被告福某油脂公司返還集資款,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由于原告福某油脂公司已返還被告饒某某集資款5000元,還應返還被告饒某某集資款15000元;三、社會保險費的征收與繳納,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被告饒某某要求原告福某油脂公司返還應由單位繳納的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19890元,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本案不予處理;四、被告饒某某要求原告福某油脂公司賠償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的精神損害賠償費150000元,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告福某油脂公司應當支付被告饒某某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的工資12240元,返還被告饒某某集資款15000元,合計2724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原告(被告)武穴市福某油脂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支付被告(原告)饒某某27240元;
二、駁回原告(被告)武穴市福某油脂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原告)饒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金清強
人民陪審員 陳周芳
人民陪審員 朱浩鵬
書記員: 趙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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