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海松,男,生于1984年4月3日,漢族,住重慶市云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大勛,重慶市云陽縣永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代為起訴、收集、提供證據、參加訴訟,進行辯論,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或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代收法律文書,代領退回訴訟費用。
被告:徐某,男,生于1978年9月12日,漢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鹿某某翔天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某某鳴鹿辦事處胡半截樓。
法定代表人:王榮亮,該公司經理。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賈國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晉軍,黃梅縣黃梅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與調解、和解,代為提起反訴或上訴。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展宏,湖北晉梅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與調解、和解,代為提起反訴或上訴。
原告武海松訴被告徐某、鹿某某翔天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鹿邑翔天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周口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武海松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大勛,被告人壽財險周口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晉軍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徐某、鹿邑翔天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武海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三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鑒定費、車輛損失等合計363484元。2、要求被告人壽財險周口公司在交強險和三者險限額內直接向原告賠償以上損失。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武海松駕駛皖M×××××重型倉柵式貨車行駛至福銀高速公路福銀向709KM+400M處時,車輛在慢速車道撞向前方同車道內停車排隊等候繳費的被告徐某駕駛的豫P×××××(贛L×××××)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造成皖M×××××重型倉柵式貨車乘坐人武朝中當場死亡,原告武海松受傷,兩車受損。湖北省公安廳高速警察總隊二支隊黃梅大隊[2015]第00017號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原告武海松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徐某負次要責任。原告在黃梅縣人民醫(yī)院、重慶市云陽縣醫(yī)院住院治療56天,用去醫(yī)療費68000余元。傷愈后原告?zhèn)殍b定為右下肢傷殘程度系9級傷殘,左下肢傷殘程度系10級傷殘。后期治療費需4萬元。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徐某未發(fā)表辯論觀點。
被告鹿邑翔天公司未發(fā)表辯論觀點。
本院認為:2015年12月18日,原告武海松駕駛皖M×××××車與被告徐某駕駛的豫P×××××(贛L×××××)號車發(fā)生碰撞,致原告武海松受傷,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武海松負主要責任,被告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本案中被告人壽財險周口公司雖對事故認定書持異議,認為豫P×××××(贛L×××××)號車不應承擔責任,對應人壽財險周口公司不應賠償,但事故責任人并未對事故認定書申請復議,且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分析合法入理,故本院對該交通事故責任書效力予以確認,被告人壽財險周口公司的此項辯解不予采信。被告人壽財險周口公司辯稱原告武海松已構成刑事責任,不應計算精神撫慰金,本院認為,原告武海松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遭受了精神損害,依法應計算精神撫慰金;被告人壽財險周口公司又辯稱豫P×××××(贛L×××××)號車超載,應增加10%的絕對免賠額,但人壽財險周口公司并未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其觀點,故人壽財險周口公司此二項辯解不予采信。
武海松因交通事故受傷,其損失結合訴請,確認為:醫(yī)療費68997.53元,后續(xù)治療費5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950元(50元/天×119天)、營養(yǎng)費3570元(酌定)、護理費10151.84元(31138元/年×119天)、交通費1000元(酌定)、誤工費38858.70元(55404元/年×256天,計至定殘前一日)、傷殘賠償金64922.40元(27051元/年×20年×12%)、鑒定費1400元、精神撫慰金3600元、車輛損失32360元,上述損失合計285810.47元。
武海松的損失剔除鑒定費為284410.47元,應先由被告人壽財險周口公司在豫P×××××號車交強險分項限額賠償,不足部分由事故責任人按交通事故責任比例分別承擔。被告鹿邑翔天公司應承擔的部分(不含鑒定費)由被告人壽財險周口公司在豫P×××××號車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即由被告人壽財險周口公司在豫P×××××號車交強險分項限額賠償12000元,即醫(yī)療費項下10000元、財產項下2000元;在商業(yè)險限額賠償81723.14元[(284410.47元-12000元)×30%]。被告鹿邑翔天公司應賠償原告420元(鑒定費1400元×30%)。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2016年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在豫P×××××號車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武海松93723.14元,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完畢。
二、由被告鹿某某翔天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武海松420元,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完畢。
三、駁回原告武海松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752元,由原告武海松承擔5000元,被告鹿某某翔天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175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并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限于上訴狀遞交之日起7日內繳納,郵政匯款至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逾期未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宛 燕 審判員 陳志標 審判員 黎利華
書記員:汪余 附銀行匯款帳號: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黃梅縣支行,戶名黃梅縣人民法院,帳號42×××66,請注明車牌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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