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漢鼎加幕墻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東西湖區(qū)梨花路399號(17)。法定代表人:呂學安,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曾振鋼,湖北謙順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干,湖北謙順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何某,男,生于1971年1月21日,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向武龍,男,生于1955年9月25日,漢族,住湖北省建始縣。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吉安,男,生于1949年9月19日,漢族,住湖北省建始縣。
上訴人武漢鼎加幕墻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何某、向武龍、劉吉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建始縣人民法院(2017)鄂2822民初23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武漢鼎加幕墻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對原審判決不服,依法向本院提出上訴后,在指定期間內(nèi)未交納案件受理費,亦未提出緩、減、免交訴訟費的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訴人武漢鼎加幕墻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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