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鴻某某機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硚口區(qū)陳家小區(qū)53棟2-5-4號。法定代表人:韓國蓮,系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勁松,湖北偉宸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熊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人,居民身份證住址:武漢市漢陽區(qū)。系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被告: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紅安縣人,居民身份證住址:湖北省紅安縣。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紅安縣人,居民身份證住址:湖北省紅安縣。以上兩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夏發(fā)濤、張欣,湖北思壯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鴻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墊付的交通事故賠償款人民幣35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共同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吳某系車輛掛靠關系。2015年12月27日被告吳某駕駛其掛靠于原告單位的鄂A×××××號重型自卸貨車發(fā)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方珍截肢的嚴重后果,根據(jù)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終5679號民事終審判決,原告與被告吳某連帶賠償受害人方珍633950.25元。因被告吳某拒絕賠償,原告共墊付350000元賠償給受害人。根據(jù)原告與被告吳某之間的合同約定,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該車的所有權已經(jīng)從原告轉(zhuǎn)移到被告吳某名下,且該車在運營期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應當全部由被告吳某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認為,被告吳某應當返還原告墊付的賠償費用,且被告吳某與張某某系夫妻關系,該債務應當視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吳某與張某某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兩被告訴至法院。被告吳某、張某某共同辯稱:1、原告與自己系雇傭關系,所以事故責任應該由原告承擔;2、原告已經(jīng)向受害人方珍支付了部分賠償款,總金額是350000元,該款項應當由原告賠償,而不應被告承擔,請法庭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訴訟請求。原、被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經(jīng)過雙方庭審質(zhì)證。對于原告提交的硚口區(qū)法院民事判決書、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承包合同、收條、轉(zhuǎn)賬記錄、結(jié)婚登記檔案信息、運費支取憑證(26份)等證據(jù)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本案事實如下:被告吳某與張某某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1年登記結(jié)婚(補辦)。2013年1月開始,被告吳某先后承包、掛靠在原告名下的鄂A×××××號重型自卸貨車營運。2015年12月27日被告吳某駕駛該車輛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方珍5級傷殘的損害后果,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吳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該事故在該車輛投保的交強險及商業(yè)性賠付后仍不足以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后受害人方珍要求被告吳某和原告共同賠償因該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并以此為由訴至本院。2017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17)鄂1014民初84號民事判決,被告對此不服,并以其是原告的雇工,與原告實為勞動關系等為由,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鄂0104民終5679號民事判決,判決原告與被告吳某連帶賠償受害人方珍633950.25元,即原告鴻某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受害人方珍支付50000元賠償款、于2018年2月8日支付300000元賠償款。原告支付賠償款后,認為被告吳某系事故直接侵權人,且《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所產(chǎn)生的費用由被告方承擔,但被告拒不支付賠償,故原告訴至本院。
原告武漢鴻某某機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某某公司”)與被告吳某、張某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黃烈平獨任審判,因在案件審理期間有新的事實發(fā)生,即原告鴻某某公司再次向案外人支付了300000元賠償款,此款需計入本案追償數(shù)額中,且原告向本院申請兩個月的調(diào)解期限,本院予以準許,并將調(diào)解期間在案件審理期限內(nèi)予以扣除。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鴻某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勁松、熊彥,被告吳某、及被告吳某、張某某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夏發(fā)濤、張欣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掛靠經(jīng)營關系,并非勞務關系或雇傭關系該事實在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中的生效判決書中已認定,被告吳某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為此判決原告與被告吳某連帶賠償受害人的損失?,F(xiàn)原告已向受害人支付了350000元賠償款,根據(jù)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中的約定,被告吳某在承包期內(nèi)如發(fā)生交通事故而產(chǎn)生的費用由被告吳某承擔,原告向被告吳某追償賠償款有理合法,本院對其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二、被告吳某因為了家庭生活和改善提高生活質(zhì)量,在駕車過程中不慎而發(fā)生交通事故所產(chǎn)生的賠償款系其侵權而產(chǎn)生的債務。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的規(guī)定。被告因交通事故導致侵權之債為夫妻共同債務,該債務應由兩被告共同償還?,F(xiàn)原告要求被告吳某、張某某共同支付賠償款有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吳某、張某某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武漢鴻某某機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幣350000元。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吳某、張某某承擔(該款原告已墊付,被告隨同上述償還款項一并支付給原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帳號:07×××93;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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