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高橋順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徐桂如
舒丹(湖北廣眾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直屬第三營業(yè)部
王穎(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原告武漢高橋順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書芳,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徐桂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職員。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舒丹,湖北廣眾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直屬第三營業(yè)部。
負責人林峰,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穎,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第三人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舒丹,湖北廣眾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武漢高橋順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直屬第三營業(yè)部(以下簡稱被告)、第三人劉某某(以下簡稱第三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凃孝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桂如、舒丹,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穎、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舒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為其所有的鄂A×××××號車輛向被告投保并交納了保險費,被告以原告為被保險人簽發(fā)了保險單,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財產(chǎn)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原告向被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其允許的合法駕駛員即第三人在保險期限內(nèi)使用被保險車輛的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至無名氏死亡,岳陽交警大隊根據(jù)《岳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規(guī)程》(試行)的規(guī)定主持簽訂《交通事故調(diào)解書》后,第三人依據(jù)該《調(diào)解書》將235200元交由湖南省岳陽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會保存,該行為應視為第三人已完成法定賠償義務,對此,被告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第三者責任險項下履行理賠責任。
雖然《交通事故調(diào)解書》約定“死亡賠償金331314元、喪葬費14637.6元,合計345951.6元,扣除交強險部分,第三人承擔除交強險部分的60%,即251570.96元?!保煌ㄊ鹿收J定書認定第三人與無名氏負事故同等責任,第三人僅應承擔除交強險部分的50%的責任,故本院對第三人超出承擔的部分不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賠付的遺體火化費14600元、尋尸公告費200元等訴訟請求,因不屬于合同約定的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jù)《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約定,被告可免賠10%,故被告理賠數(shù)額應認定為【(死亡賠償金331314元+喪葬費14637.6元-交強險110000)*50%*90%】106178.22元。
對于被告提出湖南省岳陽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會系無法律授權機關,無權提存無名氏死亡賠償金的抗辯意見,經(jīng)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求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要求賠償。本案中,湖南省岳陽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會代收并保管死者無名氏的賠償款的行為符合上述規(guī)定,故第三人向該基金會給付賠償款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在責任范圍內(nèi)對第三者承擔了賠償責任。因此,被告提出的上述抗辯意見與查明的事實、證據(jù)和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第三人在責任范圍內(nèi)對第三者承擔了賠償責任,現(xiàn)原告同意并請求將被告的理賠款直接給付第三人,本院予以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五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直屬第三營業(yè)部向第三人劉某某支付保險金106178.22元;
二、駁回原告武漢高橋順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1550元、其他訴訟費46元,合計1596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直屬第三營業(yè)部負擔(此款第三人劉某某已預付,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直屬第三營業(yè)部隨同上述判決付款一并給付第三人劉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二份,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1550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賬戶:079501040000393;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為其所有的鄂A×××××號車輛向被告投保并交納了保險費,被告以原告為被保險人簽發(fā)了保險單,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財產(chǎn)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原告向被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其允許的合法駕駛員即第三人在保險期限內(nèi)使用被保險車輛的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至無名氏死亡,岳陽交警大隊根據(jù)《岳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規(guī)程》(試行)的規(guī)定主持簽訂《交通事故調(diào)解書》后,第三人依據(jù)該《調(diào)解書》將235200元交由湖南省岳陽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會保存,該行為應視為第三人已完成法定賠償義務,對此,被告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第三者責任險項下履行理賠責任。
雖然《交通事故調(diào)解書》約定“死亡賠償金331314元、喪葬費14637.6元,合計345951.6元,扣除交強險部分,第三人承擔除交強險部分的60%,即251570.96元?!?,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第三人與無名氏負事故同等責任,第三人僅應承擔除交強險部分的50%的責任,故本院對第三人超出承擔的部分不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賠付的遺體火化費14600元、尋尸公告費200元等訴訟請求,因不屬于合同約定的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jù)《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約定,被告可免賠10%,故被告理賠數(shù)額應認定為【(死亡賠償金331314元+喪葬費14637.6元-交強險110000)*50%*90%】106178.22元。
對于被告提出湖南省岳陽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會系無法律授權機關,無權提存無名氏死亡賠償金的抗辯意見,經(jīng)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求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要求賠償。本案中,湖南省岳陽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會代收并保管死者無名氏的賠償款的行為符合上述規(guī)定,故第三人向該基金會給付賠償款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在責任范圍內(nèi)對第三者承擔了賠償責任。因此,被告提出的上述抗辯意見與查明的事實、證據(jù)和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第三人在責任范圍內(nèi)對第三者承擔了賠償責任,現(xiàn)原告同意并請求將被告的理賠款直接給付第三人,本院予以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五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直屬第三營業(yè)部向第三人劉某某支付保險金106178.22元;
二、駁回原告武漢高橋順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1550元、其他訴訟費46元,合計1596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直屬第三營業(yè)部負擔(此款第三人劉某某已預付,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直屬第三營業(yè)部隨同上述判決付款一并給付第三人劉某某)。
審判長:凃孝萍
書記員:袁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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