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驛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佛祖嶺一路7號驛路通科技園。
法定代表人:劉丹,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俊杰,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浙江同夢通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縣羅星街道歸谷五路18號1#廠房四樓。
法定代表人:朱雪其。
本院在審理原告武漢驛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浙江同夢通訊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本案案情復雜,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審判長 施何梅
人民陪審員 吳富營
人民陪審員 徐國偉
書記員: 陳紅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