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雅都包裝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qū)蔡甸街黃陵村。
法定代表人:王炎發(fā),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娜,女,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松,湖北泓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赤壁太豐包裝箱廠,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陸水工業(yè)園。
法定代表人:魏太平,該廠廠長。
原告武漢雅都包裝印刷有限公司與被告赤壁太豐包裝箱廠定作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武漢雅都包裝印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武漢雅都包裝印刷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自愿合法,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照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武漢雅都包裝印刷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734元,減半收取計367元,由原告武漢雅都包裝印刷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嚴月華
書記員:陳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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