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雅某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qū)民主路717號金都華庭(洪廣富苑)A單元10層3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06558405349N。
法定代表人陳逢林,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晏燕,系湖北昭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文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荊州市人,身份證登記地址: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qū),系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湖北陳某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鄂城區(qū)汀祖鎮(zhèn)劉顯村,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70072610540XT。
法定代表人王國輝,該公司經理。
原告武漢雅某達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湖北陳某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鄒志勇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武漢雅某達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晏燕,文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湖北陳某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系建設工程合同形成的工程款糾紛。工程款的認定,應以建設雙方結算憑證為依據。本案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工程款的對賬函有被告單位的蓋章確認,視為雙方對建設工程合同進行最后結算。被告應當及時給付原告所欠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22,000.0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武漢雅某達科技有限公司主張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因缺乏雙方之間的約定,本院亦不予支持。
關于工程款利息的計算問題,工程款利息基于工程款而產生,可分為約定利息和法定利息。本案中,雙方并未在合同中約定工程款的利息支付等相關事項,因此,本案工程款的利息應適用法定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本案原告武漢雅某達科技有限公司主張工程款利息從2014年7月19日起計算,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原告受讓的債權40,000.00元的利息應從其起訴之日起計算。
對于被告鄂州市陳某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的行為,既是對法律的藐視,也是對自身權益不重視的表現(xiàn),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理應自負。本院依法作缺席判決。鑒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鄂州市陳某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武漢雅某達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22,000.00元及相關利息(其中工程款82,000.00元利息數(shù)額自2014年7月19日開始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執(zhí)行完畢時止;受讓債權40,000.00元利息數(shù)額自2017年1月10日開始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執(zhí)行完畢時止;
二、駁回原告武漢雅某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其它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3180.00元,減半收取1590.00元,由被告鄂州市陳某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負擔,由于該款項原告已預交,被告鄂州市陳某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xiàn)金交費手續(xù),并將交費憑證復印件送交本院。外埠當事人交費可通過轉賬或匯款,收款單位: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賬號:17×××61,請在匯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訴訟費”字樣,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院,傳真號為:0711-3357122。
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兩年。
審判員?。亨u志勇
書記員::毛志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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