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鑫韻達快遞服務有限公司
肖卉芬(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
湖北誠信匯強快遞有限公司
浙江匯強快遞有限公司
章保國
原告武漢鑫韻達快遞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鐘泉,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肖卉芬,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誠信匯強快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剛強,經(jīng)理。
被告浙江匯強快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剛強,董事長。
第三人章保國。
本院在審理原告武漢鑫韻達快遞服務有限公司訴被告湖北誠信匯強快遞有限公司、浙江匯強快遞有限公司、第三人章保國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武漢鑫韻達快遞服務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武漢鑫韻達快遞服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武漢鑫韻達快遞服務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200元(原告已預交),退還給原告武漢鑫韻達快遞服務有限公司。
本院認為,原告武漢鑫韻達快遞服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武漢鑫韻達快遞服務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200元(原告已預交),退還給原告武漢鑫韻達快遞服務有限公司。
審判長:張敏
審判員:肖煥彬
審判員:吳瑋
書記員:李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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